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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 2009-11-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巢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以及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探索土地流转多种有效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用3年时间,使我市土地流转面积达200万亩,其中流转耕地面积100万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基本原则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流转必须等价有偿,保障农民的利益。
  (四)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注重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五)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三、探索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
  (六)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土地。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法律法规允许的组织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七)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年终土地收益按股保底分红。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退还原承包农户。
  (八)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把土地流转与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积极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如农机租赁、植保服务组织等)为农户提供机耕、机播、机插、植保、机收等主要生产环节或全程的服务,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或联办农业企业,进行土地整理整村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等,着力打造一批千亩以上的、集中成片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鼓励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对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5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规模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特色产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能手、专业大户等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结合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及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土地向优势产业集中、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技服务机构的作用,围绕优势或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生产布局、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产品品牌、统一市场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每年对从事畜禽和水产规模养殖以及特色种植的企业或大户各奖励10家,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
  (十)落实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用地政策。各类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破坏土地耕作条件下,其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农业科学实验设施等视为农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必需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用地,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
  (十一)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要积极探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管理设施经营权等抵押贷款的办法。担保机构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对各地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土地信托中心建设所需信贷资金予以重点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
  (十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县区要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各乡镇以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乡镇分管负责人兼任;各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服务站负责人,委派一名村干部作为土地流转信息报送员。各地要把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服务大厅。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对开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成效显著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农村土地流转,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的,必须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除原流转合同另有规定外,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国家各项惠农补贴原则上由原承包农户享受,亦可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加以明确。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支付,流转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可以是现金或货物,流转期限较长的提倡“实物计价、货币兑现”。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土地流转档案资料,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确保土地流转档案信息完整、齐全和真实有效。
  (十四)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条 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因经济形势变化产生流转价格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手段,保障工作经费。
  (十六)强化协调指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好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和有章 办事问题,切实承担起土地流转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财政、国土、工商、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办法,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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