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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公司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11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 2009-11-09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公司
发布文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所属各公司,中石化销售西北甘肃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确定。实际运杂费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详见附件1)。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五、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
  六、各油品经营单位要做好成品油调运和衔接,确保市场供应。
  七、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油品经营单位,要在11月10日15: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别报省物价局(传真0931-8825455)和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0931-8448560)。
甘肃省物价局
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甘肃省成品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元/
 
价   格
品质
比率

最高批发价
最高零售价
备             注
品   名
吨价
升价
汽油类
 
 
 
 
表中价格从20091110日零时起执行
90#汽油(
100
7540
7840
588
 
93#汽油(
106
8010
8310
623
汽油密度:07500公斤/
97#汽油(
112
8481
8781
659
柴油密度:08500公斤/
煤油类
 
 
 
 
 
灯用煤油
100
 
 
 
 
柴油类
 
 
 
 
 
0#柴油
100
6835
7135
606
 
+5#柴油
98
6692
6992
594
 
+10#柴油
96
6550
6850
582
 
-5#柴油
103
7049
7349
625
 
-10#柴油
106
7263
7563
643
 
-15#柴油
108
7406
7706
655
 
-20#柴油
111
7620
7920
673
 
-30#柴油
113
7763
8063
685

-35#柴油

115
7905
8205
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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