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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 2009-11-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电[2009]3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80元。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7430元/吨调整为791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6680元/吨调整为7160元/吨。
  根据现行我省“三价区高于一价区100元/吨,二价区高于一价区35元/吨”的规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一、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我省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35元/吨确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水平见附表三。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五、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09年11月9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
附表一: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一)
 
 
 
 
单位:/
 
价区
90号汽油(
93号汽油(
97号汽油(
0号柴油
—10号柴油
一类价区
7910
8385
8859
7160
7590
二类价区
7945
8420
8894
7195
7625
三类价区
8010
8485
8959
7260
7690

附表二: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二)
 
 
 
 
单位:/
 
价区
90号汽油(
93号汽油(
97号汽油(
0号柴油
—10号柴油
一类价区
586
621
656
607
643
二类价区
589
624
659
610
646
三类价区
593
628
664
615
652

附表三: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单位:/
 
价区
90号汽油(
93号汽油(
97号汽油(
0号柴油
—10号柴油
一类价区
7575
8050
8524
6825
7255
二类价区
7610
8085
8559
6860
7290
三类价区
7675
8150
8624
6925
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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