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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8 生效日期: 2009-11-08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9]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
  调整我市部分行政区划,是实施国家发展战略、推动滨海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对于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津政报[200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驻新港街道新港二号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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