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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3 生效日期: 2010-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建基字[2009]749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应急项目承发包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依据宁政发[2009]49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请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以下简称应急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应急项目承发包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依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是指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应急项目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第三条 应急项目不采用招标形式的,发包人应当从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
  第四条 市建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名录库,并负责名录库的管理。
第二章 名录分类
  第五条 名录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
  市建委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的承包商名录。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名录组成。
  第七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等类别的专业承包商名录组成。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加入相应名录。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录取办法
  第九条 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二级和二级以上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四)工商注册地在南京地区或分公司在南京地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在南京地区有满足承担应急项目施工需要机械设备和人员;
  (六)其它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第十条 承包商在申请加入名录库前1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工程款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的;
  (二)有行贿、受贿或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较大级(含较大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加入名录库,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二条 在申请加入名录库某一类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少于拟录取名额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库;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多于拟录取名额的,市建委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商的纳税额、工程业绩、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诚信记录、良好信息、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第四章 申请与录取程序
  第十四条 市建委每年一季度集中受理加入名录库的申请,审查确定加入名录库的承包商名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 承包商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在南京市域以外的企业,应提供分公司在南京地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六)上两年度在南京市依法纳税的证明;
  (七)在南京市的工程业绩证明;
  (八)在南京地区主要机械设备汇总表和购置发票;在南京地区施工人员汇总表
  (九)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十六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建委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市建委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
  (四)市建委确定列入名录库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名录库,并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市建委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
第五章 名录库的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名录库电子化管理服务平台,抽取工作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抽取点设在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发包人确定抽取的类别、方式、时间等要求,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后,同时向交易中心申请抽取地点。
  第十九条 发包人可以选择抽取1家或3家承包商。
  第二十条 发包人在市建委和公证机构的监督下,采用电脑随机抽取承包商,并采取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被抽取的承包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选择抽取3家方式的,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发包总价和图纸供承包商下载,被抽取的承包商须在系统设置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发包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3家承包商基本情况和报价综合评价后确定1家承包商,放弃确定的,则由电脑自动选择报价最低的承包商。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承包商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商,在其项目竣工前,不再作为其他项目的抽取对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入名录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加入名录库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建委。
  第二十六条 对加入名录库的承包商,市建委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名录库使用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加入名录库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出名录库: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 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第二十八条 对被清出名录库的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库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市建委应当及时将清出名录和递补的承包商名单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和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的分类、列入条件等由市建委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可不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名录库承包商(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综合评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依据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综合评分根据承包商申请不同专业类别,按照市建委所公布的拟录取入库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分别计算。
  第三条 综合评分满分为120分。其中,纳税额满分为40分、工程业绩满分为20分、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满分为20分、诚信记录满分为20分、企业获奖满分为10分、特殊贡献满分为10分。
  第四条 纳税额分(NSi)计分方法
  申请人纳税分(NSi)=(申请人纳税额(Ni)÷该组所有申请人中最大纳税额(Nmax))×40
  申请人纳税总额是指申请人申请入库时的前2个年度,在南京市交纳的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请2类及以上资质类别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将纳税总额分解到所申请的各类资质类别中,形成所申请的类别的申请人纳税额(NSi)。
  第五条 工程业绩分(YJi)计分方法
  工程业绩是指申请人受理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在南京地区承接的工程业绩,工程业绩计(Yji)满分为20分,计分方法为:
  直接与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的,每个工程项目计2分;与工程总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的,每个工程项目计1分。
  第六条 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RYi)计分方法
  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是指申请人在南京地区的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状况,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RYi)满分为20分。
  达到所申请的类别和资质等级相应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标准的,计20分;达到配备标准80%的,计15分;达到配备标准60%的,计10分;达到配备标准40%的,计5分;达不到配备标准40%的,计0分。
  第七条 诚信记录分(CXi)计分方法
  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前入库时前2年内,在南京地区有5项(含)以上工程业绩的,诚信记录分满分(CX)为20分;有3—4项工程业绩的,CX为15分;有1—2项工程业绩的,CX为10分;没有工程业绩的,CX为0分;申请人计分(CXi)采取扣减的方式,最低为0分。
  诚信记录计分(CXi)=CX―申请人不良行为扣分
  申请人不良行为扣分是指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承接的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被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3分、2分、1分。
  第八条 良好信息分(LHi)计分方法
  良好信息分(LHi)采取加分方式,最高为10分,没有加分项目的申请人LHi为0分。
  申请人在申请时的前2个年度,在南京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金杯奖”等奖项的,每项加3分;获得“扬子杯”、“紫金杯”、“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梅花杯”、“江苏省文明工地”等奖项的,每项加2分;获得“金陵杯”、南京市文明工地等奖项的,每项加1分(同一项目获得多次不同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层级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第九条 特殊贡献分(TSi)计分方法
  特殊贡献分(TSi)采取加分方式,最高为10分,没有加分项目的申请人TSi为0分。
  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积极参加南京市各级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获得省政府、市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获得区(县)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计3分、2分、1分(同一事项获得多次不同层级表彰的,按照最高层级表彰记分,不重复记分);
  申请人结合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在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其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或建设部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获得江苏省或南京市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项目获得多次不同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层级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申请人在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在南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每取得一项国家、江苏省、南京市建筑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的,计1分。
  第十条 综合评分(ZHi)
  综合评分(ZHi)=纳税额分(NSi)+工程业绩分(Yji)+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RYi)+诚信记录分(CXi)+良好信息分(Lhi)+特殊贡献分(TSi)
附件2:南京市2009年度政府投资应急项目各类别承包商拟录取名额
序号
资质类别
特级或一级资质
二级资质
小计
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20
0
20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15
15
30
3
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5
0
5
4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10
0
10
5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10
0
10
6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5
0
5
7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5
0
5
8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5
0
5
9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
5
0
5
10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
5
5
10
11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5
5
10
1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
5
10
15
13
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5
0
5
14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5
0
5
合计
 
105
35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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