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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共同做好追捕逃犯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9-11 生效日期: 1987-09-1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
发布文号: (87)司发劳改字第202号
   自一九八三年劳改工作由公安机关整建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和劳改机关在追捕劳改逃犯的工作中互相配合,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有些劳改单位组织追捕与通报情况不够及时,有些公安机关未能积极配合追捕,致使少数脱逃罪犯逍遥法外,危害社会。必须进一步明确,把脱逃罪犯及时追捕归案,是劳改单位和公安机关的共同责任。为了做好追捕逃犯的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劳改犯脱逃后,劳改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追捕,并及时将逃犯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主要社会关系等有关材料和照片、十指纹,提供给当地和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劳改机关追缉、堵截。各地公安机关抓获劳改脱逃犯后,要及时通知原劳改单位派人押回处理。 
  二、需要发布通缉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和照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时发布。对于脱逃的重要案犯,需要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发布通缉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司法部劳改局提请公安部发布。 
  三、劳改机关在追捕逃犯过程中,需要张网设卡、组织控制力量、传讯有关人员和羁押逃犯时,由公安机关协助办理。追捕逃犯需要拦截、检查车辆时,由公安机关的检查站协助进行;在劳改场所附近地区,经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劳改机关可根据需要临时设卡进行堵截和检查。各地公安机关在侦查、收审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逃犯的线索,及时通报劳改单位。劳改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派人追捕。 
  四、有关逃犯在社会上作案的侦查、审查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理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逃犯的追捕、押解、凭劳改机关的证明,铁道、交通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保证通行。押解逃犯需乘车、船时,必须事先与车、船乘警取得联系,有关公安机关要给予积极的帮助,确保押解途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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