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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30 生效日期: 2010-01-3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
200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6年第64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2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号公告,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henol。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苯酚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0年1月31日起,继续按照2004年第2号公告、2006年第64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2009年第102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1月3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0年1月3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09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2年8月1日,应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申请,原外经贸部发布该年度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4年2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决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苯酚实施为期五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2006年、2007年及2009年,调查机关分别发布年度第64号、第96号和第102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修改。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8年7月3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1号公告,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9年2月1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8年11月26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燕化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哈尔滨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09年1月20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美国驻华使馆,并委托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地区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递交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
  (四)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及补充材料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09年1月3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美国驻华使馆,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了上述国家驻华使馆,并委托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地区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递交有关立案事宜通知、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已知的涉案国(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9年1月31日,调查机关在2009年第3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没有公司登记应诉此次期终复审的倾销调查,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锦湖化学公司)和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长春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立案后,没有涉案国(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本次倾销调查,因此,调查机关没有发放调查问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4)接受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
  (5)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6)披露
  2009年12月17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地区)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披露发表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9年2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第20号)。在规定时间内,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韩国锦湖化学公司台湾长春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2月16日,调查机关成立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布了《关于成立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第51号)。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3日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第71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第72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第73号)。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包括:上海高桥公司北京燕化公司和蓝星哈尔滨公司递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韩国锦湖化学公司台湾长春公司递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9年3月1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生产企业陈述会的申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09年3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召开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第88号)。2009年3月25日,调查机关召开了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
  (5)接收书面评论意见
  本案调查过程中,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6)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5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第144号)。2009年6月至7月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人上海高桥公司北京燕化公司和蓝星哈尔滨公司等3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本案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有关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7)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所有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8)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的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henol。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
  四、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及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2号公告,在原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在物理特征、化学性质、原材料构成、制造工艺和生产过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苯酚属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期终复审调查中,对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销售渠道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上没有区别。常温下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结晶点、水中溶解度、蒸发残渣、水分、色度(号)等主要指标和规格基本相同。
  (2)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主要采用异丙苯法生产工艺,将苯和丙烯经烃化反应生成异丙苯,然后以异丙苯和空气为原料经氧化反应生成过氧化氢异丙苯,过氧化氢异丙苯用硫酸作催化剂分解生成苯酚与丙酮。目前采用异丙苯法生产工艺生产的苯酚产能占全球苯酚总产能的比重在90%以上。
  (3)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在工业上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在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中也有应用。
  (4)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相同或相似。主要通过直销、分销或代理等形式,销售市场区域主要分布在华东和华南等地。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客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用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产品。
  2.根据中国大陆苯酚生产企业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及在实地核查中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和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生产的苯酚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苯酚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申请企业上海高桥公司北京燕化公司和蓝星哈尔滨公司的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60%以上,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本案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均来自以上3家申请企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由于没有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美国
  由于没有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苯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苯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4年至倾销调查期,日本的苯酚产能总体呈下降趋势,年均降幅为2.4%。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产量为77.16万吨,较2007年下降了19.7%;产能利用率为88%,较2007年下降了19.27%,闲置产能大幅度增加,达10.84万吨。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为99.7万吨,日本闲置产能数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达10.87%。如果日本将其闲置产能释放,其苯酚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日本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自2006年以来,日本国内苯酚消费量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国内消费量较2004年下降了18.15%。由于消费的萎缩,日本苯酚生产商、出口商只有增加出口才能消化其国内无法消化的产能产量。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日本海关统计数据,自2004年以来,日本苯酚对国际市场的出口总体呈增长态势,倾销调查期的苯酚总出口量较2004年增长了77%,其占总产量的比例较2004年翻了一番。日本苯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呈增长趋势。
  上述调查表明,2004年至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产能总体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产量、产能利用率下降,闲置产能增加;国内市场消费从2006年起呈下降趋势;日本苯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整体较高且呈增长趋势。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自2004年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日本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贸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对华出口总量增加,但一般贸易所占比例呈大幅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苯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国大陆出口约2.2万吨,占倾销调查期总出口量的比例为24.42%,较之2004年下降了67.96%。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日本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平均出口价格虽然有所上涨,但年均增长仅为12.87%,远低于苯酚主要原料苯和丙烯的价格的上涨幅度。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日本海关数据,2004至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占其出口总量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较2004年减少了15.06%,倾销调查期日本苯酚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全部低于同期国内销售价格,表明低价是其对海外市场的一种通常的价格策略。而中国大陆苯酚市场需求量不断增长,倾销调查期中国大陆苯酚表观消费量达99.7万吨,较2004年增长52.59%。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苯酚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上述调查表明,自2004年以来,日本苯酚产能总体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苯酚产量、产能利用率下降,闲置产能增加;日本国内苯酚市场消费自2006年以来呈下降趋势,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加;受反倾销措施制约,一般贸易占中国大陆苯酚总进口的比重不断下降。出口价格虽然略有上升,但远低于其原料价格增加幅度且为倾销价格;日本苯酚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国内消费萎缩一种策略。如果终止对日本苯酚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可能继续。
  韩国
  由于没有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韩国苯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韩国苯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4年以来,韩国的苯酚产能增长迅速,倾销调查期较2004年增长315.38%,年均增长达42.76%;产量大幅度上升,倾销调查期较2004年增长184.25%,年均增长达29.85%。产能利用率则呈下降趋势,由2004年的98%下降至倾销调查期的67%,闲置产能大量增加。倾销调查期内,韩国苯酚闲置产能为17.9万吨,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为99.7万吨。韩国闲置产能数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达17.95%。如果韩国将其闲置产能释放,其苯酚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4年至倾销调查期,韩国苯酚市场消费量有小幅增长,从21.65万吨上升至26.89万吨,远低于同期产能产量的增长速度。倾销调查期,韩国国内苯酚消费量为26.89万吨,仅占同期韩国产能的49.8%。韩国苯酚生产商、出口商只有增加出口才能消化其大幅增长的产能产量。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自2004年以来韩国苯酚对国际市场的出口呈大幅增长态势,年均增长达103.38%。韩国苯酚总出口量占总产量的比例也从2004年的5.84%增长至倾销调查期的35.06%。韩国苯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呈增长趋势。
  上述调查表明,2004年以来,韩国苯酚的产能产量大幅度增长,同时其闲置产能也不断增加。国内市场消费增长相对缓慢,所增加的产能产量只能通过增加出口才能消化。韩国苯酚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且保持逐年增长趋势。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4年反倾销措施实施后,韩国苯酚对中国大陆一般贸易方式所占总出口量比例有所下降。2006年后,对华出口开始回升。倾销调查期内,韩国苯酚对华出口占中国大陆苯酚总进口的比重由2004年的2.52%增加至倾销调查期的9.26%。
  韩国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有所上涨,但年均增长仅为1.3%,远低于苯酚主要原料苯和丙烯的价格上涨幅度和其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增长幅度。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韩国海关数据,2005年韩国苯酚产能大幅增加后,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占其出口总量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韩国苯酚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有98.16%低于同期国内销售价格,表明低价是其对海外市场的一种通常的价格策略。而中国大陆苯酚市场需求量不断增长,倾销调查期中国大陆苯酚表观消费量达99.7万吨,较2004年增长52.59%。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苯酚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第三国(地区)对韩国出口苯酚的贸易限制措施
  根据WTO公布的资料,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印度对原产于韩国的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3月3日,印度调查机关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苯酚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每吨征收196美元的反倾销税。
  上述调查表明,2004年以来,韩国苯酚产能产量大幅上升,同时其闲置产能也不断增加;相对于其产能产量的大幅度增加,韩国国内苯酚市场消费增长缓慢,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加;韩国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占中国大陆苯酚总进口的比重不断攀升,价格虽然略有上升,但远低于其原材料价格增长幅度且依然为倾销价格;韩国苯酚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国内消费萎缩一种策略,原产于韩国的苯酚也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限制。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苯酚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美国
  由于没有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美国苯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美国苯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美国拥有巨大的苯酚产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4年以来,美国的苯酚产能仍有增长,产量则总体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内,产能利用率大幅下降,闲置产能大幅增加,达73.8万吨。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为99.7万吨。美国闲置产能数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达74.02%。如果美国将其闲置产能释放,其苯酚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美国国内消费量一直低于产能,约三分之一的产能不能在国内消化。自2004年至倾销调查期,美国国内苯酚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较2004年下降了18.27%。因此,美国苯酚生产商、出口商只有不断增加出口才能消化其巨大的产能和产量。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美国海关的数据,2004年至2007年,美国苯酚对国际市场的出口基本保持稳定,倾销调查期出口虽有下降,总出口量仍达43.11万吨,说明对外出口仍然是美国消化国内苯酚产量的重要渠道。作为世界最大的苯酚生产国,美国苯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上述调查表明,2004年以来,美国苯酚产能呈增加趋势,产量、产能利用率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增加;国内市场消费量呈现下降趋势,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一直较高。
  3.对中国大陆出口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对华苯酚出口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一般贸易方式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从2005年开始就停止了,说明不以倾销的价格,美国无法维持对华苯酚出口的数量水平。
  美国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有所上涨,年均增长仅为8.7%,远低于苯酚主要原料苯和丙烯的价格上涨幅度和其对中国大陆出口增加的幅度。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内美国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美国海关数据,2004年至2007年,美国苯酚向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倾销调查期内,美国苯酚向第三国(地区)出口较2007年下降15.85%,其中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的出口占其向第三国(地区)苯酚总出口量的99.74%,表明低价是其对海外市场的一种通常的价格策略。而中国大陆苯酚市场需求量不断增长,倾销调查期中国大陆苯酚表观消费量达99.7万吨,较2004年增长52.59%。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苯酚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第三国(地区)对美国出口苯酚的贸易限制措施
  根据WTO公布的资料,美国苯酚产品在2002年10月16日被巴西调查机关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率为41.4%-68.2%。2008年10月3日,巴西调查机关对该起案件的期终复审调查作出肯定性的裁定,并将反倾销税税率提高到54.9%-68.2%。印度也对原产于美国的苯酚进行了反倾销调查。2008年3月3日,印度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苯酚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每吨征收181美元的反倾销税。
  上述调查表明,自从2004年中国大陆对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美国苯酚产能呈增长趋势,倾销调查期内产量和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闲置产能大幅度增加;美国国内苯酚市场消费量下降,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维持较高水平;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苯酚对华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占中国大陆苯酚总进口的比重不断攀升,但一般贸易方式的出口在2005年就停止了;出口价格虽然略有上升,但远低于其原材料价格增长幅度且依然为倾销价格;美国苯酚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国内消费萎缩一种策略,原产于美国的苯酚也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限制。如果终止对美国苯酚的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的的倾销可能继续。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台湾地区的苯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台湾地区苯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2004年以来,台湾地区苯酚的产能呈上升趋势,年均增长11.5%,倾销调查期达85万吨,较2004年增长54.55%。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较2004年增长30.69%。在倾销调查期内,产能利用率下降至74%,闲置产能大幅度增加,达22.4万吨。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为99.7万吨。台湾地区闲置产能数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达22.47%。如果台湾地区将其闲置产能释放,其苯酚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岛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4年至2007年,台湾地区苯酚消费量呈缓慢增长趋势,低于同期产能的增长速度。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苯酚消费量较2007年下降了15.44%。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苯酚消费量仅占其产能的66.39%,台湾地区苯酚生产商、出口商只有增加出口才能消化其不断增长的产能产量。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台湾地区市场苯酚消费量远低于其产能,约有三分之一的产能无法在地区内消化而必须要依赖出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海关数据,自2004年至倾销调查期,台湾地区苯酚对国际市场的出口总体呈增长态势,占其苯酚总产量的平均比重维持在18.48%,最高时超过26%。台湾地区的苯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上述调查表明,2004年以来,台湾地区苯酚产能产量呈上升趋势,产能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倾销调查期内产量下降,闲置产能大幅度增加。台湾地区市场消费量增长缓慢,不足以消化不断增长的台湾地区苯酚产能产量,台湾地区苯酚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4年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台湾地区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中,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数量所占总出口量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内,一般贸易方式的出口占总出口量的比例为42.78%,较之2004年下降了48.98%。
  台湾地区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有所上涨,但年均仅5.78%,远低于苯酚主要原料苯和丙烯的价格上涨幅度和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增长幅度,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海关数据,2004至倾销调查期,台湾地区苯酚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基本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台湾地区苯酚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较2004年减少了33.33%。倾销调查期台湾地区苯酚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中86.55%低于同期岛内销售价格,表明低价是其对海外市场的一种通常的价格策略。而中国大陆苯酚市场需求量不断增长,倾销调查期中国大陆苯酚表观消费量达99.7万吨,较2004年增长52.59%。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海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苯酚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第三国(地区)对台湾地区出口苯酚的贸易限制措施
  根据WTO公布的资料,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印度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3月3日,印度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每吨征收137美元的反倾销税。
  上述调查表明,自从2004年中国大陆对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台湾地区苯酚产能产量总体呈增长态势。倾销调查期产量和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闲置产能大幅度增加,台湾岛内苯酚市场消费呈缓慢增长态势,低于同期产能的增长速度;台湾地区苯酚对地区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增加,对中国大陆苯酚的出口数量呈大幅度增加,而一般贸易方式所占比例不断下降;台湾地区苯酚占中国大陆苯酚总进口的比重不断攀升,价格虽然略有上升,但依然为倾销价格。台湾地区苯酚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地区内消费萎缩一种策略,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苯酚也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限制。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苯酚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三)倾销调查结论
  上述调查表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在倾销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对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苯酚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和信息,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导致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恢复情况
  本案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出,上海高桥公司北京燕化公司同时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请求调查机关对其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调查机关接受了申请企业的保密申请,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相关经济指标只披露相对数。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呈上升趋势,市场份额占中国大陆市场相当大的比重,出口价格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同时,由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相同,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增长受到压制,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主要经营指标恶化,市场份额下降,开工率不足,产品价格受到抑制,企业生产和经营陷入困境,亏损严重,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改善了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环境。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4年至2008年分别为65.34万吨、73.91万吨、80.41万吨、102.31万吨和99.70万吨,2005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3.13%、8.80%和27.24%,2008年比上年下降2.55%。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年均增长11.14%。
  2.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2005年和2006年分别比上年增长42.27%和16.12%,2007年和2008年产能保持平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年均增长13.37%。
  3.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1.21%、28.61%和3.42%,2008年比上年下降10.36%。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年均增长11.84%。
  4.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1.30%、28.42%和3.97%,2008年比上年下降11.13%。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年均增长11.72%。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年、2006年分别比上年提高6.79个百分点和8.84个百分点,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降低10.58个百分点和4.16个百分点。200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比2004年提高0.89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波动上升趋势。2005年比上年下降8.25%,2006年、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00%和26.03%,2008年比上年下降16.16%。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年均增长2.08%。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0.48%、43.83%和31.04%,2008年比上年下降25.49%。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4.05%。
  8.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波动下降趋势。2005年出现亏损,2006年扭亏为盈,2007年税前利润比上年增长213.83%,达到调查期内最高点,2008年比上年下降79.09%。
  9.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波动下降趋势。2005年比上年下降47.40个百分点,2006年、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1.24和50.91个百分点,2008年比上年下降56.16个百分点。200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比2004年降低21.40个百分点。
  10.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呈波动上升趋势。2005年、2006年分别比上年增长68.58%和26.54%,2007年比上年下降63.20%,2008年比上年增长68.49%。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年均增长7.24%。
  11.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维持在较高水平。2005年比上年降低8.16个百分点,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0.42和3.67个百分点,2008年比上年下降11.49个百分点。200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比2004年降低5.56个百分点。
  12.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比上年增长5.44%,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下降0.39%、11.81%和9.68%。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年均降幅为4.36%。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9.08%、8.27%、14.03%和0.02%。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年均增长7.73%。
  14.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提高24.45%、29.12%和17.27%,2008年比上年降低0.75%。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16.94%。
  15.现金流量
  经调查机关实地核查,在本案中,申请企业未单独记录同类产品现金流量,按分摊方法得到的现金流量不能客观反映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案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指标分析没有实际意义。
  上述证据事实表明,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总体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都在总体上保持了增长趋势,开工率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前期有所增长,中国大陆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同时,调查证据显示,中国大陆产业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和影响。调查期内,2005年,进口被调查产品量增价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单位销售成本上升23.79%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下降8.25%,开工率比上年下降8.16个百分点,中国大陆产业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为负值。2006.2007年,中国大陆产业得到一定恢复。2008年,受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大陆产业经营状况再次出现恶化趋势。与上年相比,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16.16%,产量下降10.36%,销售量下降11.13%,销售收入下降25.49%,税前利润下降79.09%,投资收益率降低56.16个百分点,开工率降低11.49个百分点。
  调查数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反应比较敏感。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倾销进口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中国大陆产业仍然比较脆弱,极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损害。
  (二)中国大陆未来市场预测
  1.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之一,中国大陆苯酚消费市场总体保持旺盛。2004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苯酚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统计,2004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苯酚消费量分别为65.34万吨、73.91万吨、80.41万吨、102.31万吨和99.70万吨,年均增幅为11.14%。虽然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中国大陆苯酚消费量比2007年降低2.55%,但预计2009年之后中国大陆经济仍将保持平稳较快发展,随着下游双酚A等产业需求的增大,中国大陆苯酚需求量将进一步增长,预计2012年将达到142.84万吨。
  2.中国大陆市场供应量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随着中国大陆苯酚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新建和扩建了一批苯酚生产装置。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统计,2004年,中国大陆苯酚的总产能为40.29万吨,2008增至64.42万吨,年平均增长12.45%;2004年,中国大陆苯酚总产量为37.37万吨,2008年增长至63.17万吨,年平均增长14.02%,均高于同期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的增长速度。
  目前,中国大陆苯酚的供应与需求尚存在较大缺口,随着新建项目陆续建成投产,预计到2012年,中国大陆苯酚的总产能将达到144.42万吨,届时中国大陆苯酚市场的供需状况将基本趋于平衡。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酚总进口量和来自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合计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4年至2008年,中国大陆苯酚总进口量分别为28.12万吨、29.13万吨、28.46万吨、45.69万吨和36.64万吨,年均增长幅度为6.84%;来自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8.66万吨、18.68万吨、18.84万吨、28.47万吨和23.07万吨,年均增长幅度为27.77%,高于中国大陆苯酚总进口量的年均增长幅度。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所占中国大陆苯酚总进口的比例由2004年30.79%提高到2008年的62.96%,所占中国大陆苯酚的市场份额也由2004年的13.25%提高到2008年的23.14%。
  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仅有韩国锦湖化学公司台湾长春公司2家企业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两家企业均非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唯一生产者/出口商,且两家企业在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均明确表示无法得知其他企业的相关情况;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没有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来自中国大陆生产者的证据和信息是已获得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决定以此信息和数据为基础,考察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进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日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4年至2008年,从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0.59万吨、2.64万吨、2.88万吨、8.76万吨和9.18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11%、9.05%、10.12%、19.16%和25.04%,呈持续上升趋势。
  1.出口能力。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至2008年,日本苯酚的产能分别为97.00万吨、91.00万吨、86.50万吨、88.00万吨和88.00万吨,年均降幅为2.40%。日本同期国内消费量分别为88.00万吨、89.99万吨、88.27万吨、85.32万吨和72.03万吨,年均降幅为4.88%。2004年至2007年,日本苯酚装置的开工率分别为100%、103%、99%和109%,2008年为88%,闲置产能大幅增加。
  2004年至2008年,日本苯酚产能与消费量差额分别为9.00万吨、1.01万吨、-1.77万吨、2.68万吨和15.97万吨。同时,日本苯酚进口量也呈总体上升趋势,2004年为0.10万吨,2008年为10.20万吨,2006年最高达到11.84万吨。由于日本进口的苯酚减少了日本生产的苯酚在本国市场的消化数量,也就相应增加了日本所需依赖出口的产能。考虑到日本进口苯酚的影响,2004年至2008年,日本须依赖出口的产能分别为9.10万吨、8.20万吨、10.07万吨、11.63万吨和26.17万吨,占同期日本苯酚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9.38%、9.01%、11.64%、13.22%和29.74%。日本苯酚的出口能力总体在不断增强。
  2.对国外(地区)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至2008年,日本苯酚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8.66万吨、11.00万吨、9.61万吨、19.73万吨和15.33万吨,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别为8.97%、11.73%、11.17%、20.53%和19.87%,占其国内产能的比例分别为8.93%、12.09%、11.11%、22.42%和17.42%。日本苯酚对国外(地区)市场依赖程度总体在不断提高。
  3.对中国大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苯酚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2004年至2008年,日本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0.59万吨、2.64万吨、2.88万吨、8.76万吨和9.18万吨,2005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43.97%、9.24%、204.13%和4.79%,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11%、9.05%、10.12%、19.16%和25.04%,目前已成为被调查国家(地区)中所占比例最高的国家。
  2004年至2008年,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85%、23.96%、29.96%、44.38%和59.85%,呈持续上升趋势。中国大陆已成为日本苯酚出口的最大市场。
  4.对其他国家(地区)出口。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显示,日本苯酚的主要出口市场包括中国大陆、泰国、新加坡等。2008年,泰国苯酚产能大幅增加,对进口苯酚的需求减少;新加坡国内苯酚市场目前已供过于求,日本向两国出口苯酚的难度加大。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苯酚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逐年上升,在对外出口能力较大的情况下,日本对国际市场特别是中国大陆市场的依赖度较高。日本与中国大陆邻近,运途短、运费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可迅速扩展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加大了其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增长的可能性。
  韩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4年至2008年,从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0.71万吨、1.91万吨、3.88万吨、5.83万吨和3.39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52%、6.56%、13.62%、12.75%和9.26%,总体呈上升趋势。
  1.出口能力。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至2008年,韩国苯酚的产能分别为13.00万吨、37.00万吨、46.00万吨、46.00万吨和54.00万吨,年均增幅为42.76%。韩国同期国内消费量分别为21.65万吨、28.03万吨、23.04万吨、18.69万吨和26.89万吨,年均增幅为5.57%,远低于苯酚产能的扩张速度。调查期内,韩国苯酚开工率由2004年的98%降为2008年的67%,闲置产能大幅增加。
  2004年,韩国苯酚消费量高于产能,2005年至2008年,韩国苯酚产能和消费量差额分别为8.97万吨、22.96万吨、27.31万吨和27.11万吨。考虑到韩国进口苯酚的影响,2004年至2008年,韩国须依赖出口的产能分别为1.04万吨、13.57万吨、23.31万吨、28.22万吨和30.56万吨,占同期韩国苯酚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8.00%、36.68%、50.67%、61.35%、56.59%。韩国被调查产品的出口能力在不断增强。
  2.对国外(地区)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至2008年,韩国苯酚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0.74万吨、9.37万吨、17.21万吨、16.72万吨和12.66万吨,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84%、28.55%、43.14%、48.45%和35.06%,占其国内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69%、25.32%、37.41%、36.35%和23.44%。韩国苯酚对国外(地区)市场依赖程度总体呈上升趋势。
  3.对中国大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4年至2008年,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0.71万吨、1.91万吨、3.88万吨、5.83万吨和3.39万吨,2005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9.18%、102.86%和50.36%,2008年比上年下降41.79%。调查期内,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52%、6.56%、13.62%、12.75%和9.26%。
  2004年至2008年,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95.91%、20.39%、22.52%、34.85%和26.79%。中国大陆仍是韩国苯酚出口的主要市场。
  4.对其他国家(地区)出口。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显示,韩国苯酚的主要出口市场包括中国大陆、泰国、日本等。2008年,泰国苯酚产能大幅增加,对进口苯酚的需求将减少;日本苯酚供过于求,消费量自2006年以来持续负增长,韩国向两国出口苯酚的难度加大。同时,根据WTO网站公布的资料,2008
  年3月3日,印度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苯酚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为5年,目前措施还在实施中。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苯酚消费市场得到一定发展,但韩国苯酚产能的急剧扩张,导致韩国苯酚产能严重过剩。韩国苯酚对国外(地区)市场依赖程度总体在不断提高,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中国大陆仍是韩国苯酚出口的主要市场。韩国与中国大陆邻近,运途短、运费低,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受到其它国家(地区)反倾销措施制约的韩国苯酚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力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大。
  美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4年至2008年,从美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3.45万吨、2.98万吨、1.31万吨、3.13万吨和4.78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2.26%、10.22%、4.61%、6.84%和13.03%,总体呈上升趋势。
  1.出口能力。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苯酚生产国家,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至2008年,美国苯酚产能分别为269.00万吨、287.10万吨、290.10万吨、290.10万吨和290.10万吨,年均增幅为1.91%。2008年,美国苯酚产能占全球总产能的比重为28.57%。2004年至2007年,美国苯酚消费量分别为212.31万吨、205.56万吨、208.66万吨和207.66万吨,总体保持平稳,2008年降至173.52万吨,调查期内年均降幅为4.92%。2004年至2007年,美国苯酚装置的开工率平均在90%左右,2008年为75%,闲置产能大幅增加。
  2004年至2008年,美国苯酚产能和消费量差额分别为56.69万吨、81.54万吨、81.44万吨、82.44万吨和116.58万吨,占同期美国苯酚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1.07%、28.40%、28.07%、28.42%和40.19%,美国苯酚出口能力不断加强。
  2.对国外(地区)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至2008年,美国苯酚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50.92万吨、48.86万吨、54.75万吨、50.27万吨和43.11万吨,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9.37%、19.23%、20.80%、19.50%和19.93%,占其国内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8.93%、17.02%、18.87%、17.33%和14.86%。美国苯酚对国外(地区)市场具有较高的依赖程度。
  3.对中国大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苯酚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呈先降后升趋势。2004年至2008年,美国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3.45万吨、2.98万吨、1.31万吨、3.13万吨和4.78万吨,2005年、2006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3.60%和55.93%,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38.30%和52.73%。美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苯酚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2.26%、10.22%、4.61%、6.84%和13.03%。
  2004年至2008年,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77%、6.09%、2.40%、6.22%和11.08%,中国大陆是美国被调查产品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
  4.其他国家(地区)对美国苯酚的贸易限制措施。根据WTO公布的资料,2008年3月3日,印度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苯酚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为5年,目前措施还在实施中。此外,2007年10月3日,巴西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并于2008年10月3日做出了肯定性裁决。
  上述证据表明,美国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2008年美国苯酚过剩产能达到116.58万吨,中国大陆是美国被调查产品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同时,如果终止对美国苯酚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受到其它国家(地区)反倾销措施制约的美国产品可能大规模涌入中国大陆市场,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幅增加。
  台湾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4年至2008年,从台湾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3.91万吨、11.15万吨、10.77万吨、10.76万吨和5.73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3.90%、38.29%、37.85%、23.56%和15.63%,总体呈上升趋势。
  1.出口能力。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至2008年,台湾地区苯酚的产能分别为55.00万吨、75.00万吨、80.00万吨、80.00万吨和85.00万吨,年均增幅为11.50%。台湾地区苯酚同期消费量分别为42.90万吨、54.59万吨、59.49万吨、66.73万吨和56.43万吨,年均增幅为7.09%,低于产能扩张的速度。2004年至2007年,台湾地区苯酚开工率分别为87%、99%、93%和103%,2008开工率为74%,闲置产能大幅增加。
  2004年至2008年,台湾地区苯酚产能和消费量差额分别为12.10万吨、20.41万吨、20.51万吨、13.27万吨和28.57万吨,占同期台湾地区苯酚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2.00%、27.21%、25.64%、16.59%和33.61%。
  2.对国外(地区)市场依赖程度。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至2008年,台湾地区苯酚对外出口数量分别为7.20万吨、19.42万吨、14.89万吨、15.47万吨和7.63万吨,占台湾地区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5.04%、26.24%、20.12%、18.82%和12.20%,占台湾地区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3.09%、25.89%、18.61%、19.34%和8.98%。台湾地区苯酚对国外(地区)市场具有较高的依赖程度。
  3.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苯酚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4年至2008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分别为3.91万吨、11.15万吨、10.77万吨、10.76万吨和5.73万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3.90%、38.29%、37.85%、23.56%和15.63%。
  2004年至2008年,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4.28%、57.44%、72.35%、69.59%和75.08%,呈持续上升趋势。中国大陆已成为台湾地区苯酚出口的最大市场。
  4.其他国家(地区)对台湾地区苯酚的贸易限制措施。根据WTO公布的资料,2008年3月3日,印度开始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为5年,目前措施还在实施中。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虽然台湾地区消费市场得到一定发展,但低于产能扩张速度,2008年台湾地区苯酚的过剩产能已达到28.57万吨。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对外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如果终止对台湾地区苯酚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受到其它国家(地区)反倾销措施制约的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继续增加。
  综上所述,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苯酚产能过剩,拥有较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地区)市场的依赖度高。
  近年来,中国大陆的苯酚市场需求一直保持旺盛增长,中国大陆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国大陆苯酚的消费增长速度远高于全球消费增速。中国大陆是被调查国家(地区)对外出口的主要或重要目标市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市场可能继续成为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重要的出口市场,其对中国大陆的苯酚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预测
  1.被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呈波动上升趋势。2004年至2008年,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8931.57元/吨、8760.92元/吨、9202.37元/吨、11423.89元/吨和9916.91元/吨。2005年比上年下降1.91%,2006年、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5.04%和24.14%,2008年比上年下降13.19%。
  调查结果显示,苯和丙烯占苯酚原材料成本的80%以上,调查期内,原油价格总体大幅上涨,以原油为原料的苯和丙烯价格相应上涨,导致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随着调查期后期国际原油价格的下跌,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开始呈现下降趋势。
  倾销调查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被调查产品仍然存在倾销行为。目前进口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销售渠道上基本一致,价格对下游用户选择起重要作用。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趋势预测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波动上升趋势。2005年比上年下降8.25%,2006年、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00%、26.03%,2008年比上年下降了16.16%。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趋势与被调查产品价格趋势一致。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对价格变化反应敏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降价冲击。2005年,在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反而出现下降,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抑制,2005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8.25%;2006年、2007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有所回升;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13.19%,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降幅达16.16%。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极有可能大量涌进中国大陆市场,被调查产品的降价空间可能转变为实际的降价幅度。中国大陆产业高度依赖中国大陆市场,届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将受到被调查产品更大的打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
  (五)未来产业状况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酚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都在总体上保持了增长趋势,开工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市场份额有所增长。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经营状况出现的不利趋势表明,中国大陆产业依然比较脆弱,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和市场环境反应敏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倾销调查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倾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大幅增长,市场竞争会日益加剧。中国大陆产业对中国大陆苯酚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届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性,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也将可能大幅下降,产销状况恶化,市场份额下降,企业盈利空间可能进一步缩减。
  目前中国大陆产业为新建和扩建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下滑可能会对产业投资的回收和下一步投融资活动形成阻碍,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中国大陆部分企业停产或倒闭。
  (六)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调查表明:
  1.得益于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与反倾销措施实施前的损害状况相比,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2.2005年及2008年中国大陆产业状况出现的不利趋势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3.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拥有庞大的出口能力,国内(地区内)消费需求有限,高度依赖出口市场。中国大陆是新兴的苯酚消费市场,发展前景极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有大幅增加的可能性。
  4.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降价空间可能转变为实际的降价幅度,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可能会进一步受到被调查产品的抑制,存在下滑的可能。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有可能再度遭受被调查产品的损害。
  八、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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