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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4 生效日期: 2004-02-04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4]5号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对本市范围内饲养的禽类,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免费实行强制免疫。禽类养殖场(户)必须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饲养的禽类品种和数量,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强制免疫措施,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规程做好消毒和隔离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要加强对强制免疫效果的监测和出栏禽类的检疫,并切实做好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禽类养殖场,必须予以依法关闭。 
  二、本市范围内所有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暂停活禽交易及屠宰,暂停饮食经营者经营未经高温加工的禽类食品。暂停活禽进入本市市区建成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市范围内暂停鸟类交易、训练、训练比赛等活动。 
  三、凡运载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市市区的车辆,必须经市政府指定的入市口入市,其他入市口禁止通行。各指定入市口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点,负责对进入本市市区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并对运载车辆进行消毒。禁止疫区和无动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市市区。严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活禽进入本市屠宰加工。 
  四、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饲养家禽。农村饲养家禽的,禁止放养。饲养、经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禽流感的免疫、预防,不得随意抛弃禽类尸体,禽类排泄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动物园和其他禽类观赏区禁止引进和输出禽类,禁止游客接触禽类。对在禽类养殖区栖息的野生禽鸟,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将其驱赶出禽类养殖区。 
  六、各医疗单位及流感监测点要加强对人感染禽流感的监测和预警。对与禽类接触较多且伴有不明原因发热的病人,要及时进行诊断,并视情况采取留院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凡与禽类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出现类似流感症状,应立即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自觉服从卫生部门采取的有关防治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或与禽类密切接触人员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动物防疫或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动物防疫和卫生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查实,迅速处置。 
  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各项要求,以对人民群众利益极端负责的高度责任感;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本市各畜牧兽医、卫生、林业、商品流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交通管理、民族事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严守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严惩有关违法行为。 
  九、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热线电话等方式向市民进行宣传,引导市民增强健康消费意识,注意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安全食用禽类及其产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停止执行日期由市政府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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