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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9 生效日期: 2010-01-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0]13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市行业协会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代行行政职能、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规评比(审)、强制培训办班并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开展行业协会收费检查,是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
  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成效,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5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本市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
  检查重点:行业协会利用代行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强制收费或搭车收费的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分工
  专项检查从2010年1月下旬开始,4月底结束。检查时限是2008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2007年。情况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检查处理时间。
  (一)自查自纠阶段。(1月20日至2月15日)
  按照《通知》要求,各行业协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月12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
  (二)重点检查阶段。(2月20日至3月15日)
  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有重点地对本辖区内行业协会的收费行为开展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检查工作并对部分行业协会直接实施检查。(检查单位名单另行通知)
  (三)处理整改阶段。(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是全国第一次大规模集中检查,涉及范围广,执法难度大,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遵照《通知》精神,按照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摸清底数,抓住重点,加强协调,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要加强同纪检、监察、纠风、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把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作为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一手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手抓收费行为的规范发展,不断促进我市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统筹安排,建立上下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各行业协会要按照要求和部署,搞好自查自纠工作,整改有关问题,自查率要达到100%。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自查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政策建议等。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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