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0 生效日期: 2010-01-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冀建城[2010]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卫生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保定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
  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下发文件,对做好《标准》实施工作提出要求。为确保《标准》尽快落实到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标准》实施期限及区域。《标准》包括常规指标42项和非常规指标64项,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常规指标项目,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供水情况,将我省实施《标准》“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的日期确定为: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唐山4个设区城市最迟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张家口、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7个设区市最迟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全省所有县级市和县城最迟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加快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各级供水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按照以下标准要求完成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建设。石家庄、唐山两设区市供水企业要具备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106项指标的能力;其他9个设区市供水企业(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和2个县级市供水企业(迁安、武安)应具备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42项常规检验指标的能力;全省其他20个县级市和110个县城以及独立供水的开发区、工矿区供水厂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均应具备对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pH等11项指标的检测能力以及余氯、浊度等指标在线检测。
  三、落实水质达标的各项措施。供水企业作为《标准》的实施主体,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和设施改造力度,尽快将《标准》落到实处。一是提升改造制水工艺,要针对源水水质情况和水质标准要求,加强对原有制水工艺改造,逐步提升出厂水水质标准,确保按规定时限达到106项指标要求。二是做好水质检测工作,要按照《标准》确定的检测项目和频率,及时对供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水厂出水的非常规指标(64项)应保证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水厂,每年应至少检测两次)。三是抓好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加强对城区供水管网检测和维护,及时改造老化及漏失严重的供水管网,减少水质二次污染。
  四、切实加强供水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将安全供水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行业管理,贯彻落实水质督察和监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源的保护,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对各类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