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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0 生效日期: 2010-01-20
发布部门: 沈阳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沈林发[2010]6号
各县(市)林业局:
  为方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办理,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林业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办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林业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相关材料的审核上报、发放和年度审验等相关工作。市林业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受理我市各县(市)的行政许可审核审批工作。
  二、各县(市)林业局在办理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要求进行审核报批,不得超种类审核、发证、审验。
  三、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林业局审查合格,直接上报辽宁省林业厅。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固定资产投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场地、笼舍等相关照片;
  3.开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养殖规划;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1)驯养繁殖的须提供野生动物输出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2)猎捕的须提供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3)进口的须提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5.申请单位与野生动物输出单位的协议。
  四、驯养繁殖中国林蛙、蓝狐、水貂、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林业局审核,具备下列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辽宁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野生动物输出单位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各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饲料来源有保证。
  五、经批准驯养繁殖中国林蛙、蓝狐、水貂、貉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各县(市)林业局核发,各县(市)2010年度驯养繁殖许可证编号为:新民市为2010-沈-001-200.辽中县为2010-沈-201-400.法库县为2010-沈-401-600.康平县为2010-沈-601-800。
  六、各县(市)林业局要做好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的信息存档工作,以备检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信息实行半年报制;中国林蛙、蓝狐、水貂、貉的驯养繁殖单位信息实行月报制。各县(市)林业局务于每月5日前将《驯养繁殖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5)上报沈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七、各县(市)林业局要加强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服务工作,促进野生动物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1.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繁殖许可证材料样本;(略)
  2.申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繁殖许可证材料样本;(略)
  3.沈阳市林业局审核文件样本;(略)
  4.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样本;(略)
  5.驯养繁殖单位信息汇总表;(略)
  6.野生动物输出单位驯养繁殖许可证样本。(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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