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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6 生效日期: 2010-01-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10]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平安重庆、畅通重庆建设,根据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重庆建设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平安重庆”、“畅通重庆”建设,按照“落实责任、夯实基层、打牢基础、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要求,全面落实道路交通从业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加大科学技术应用力度,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人、车、路、场站、运输企业、路检路查、环境条件“七个要素”,进一步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安全监管、安全教育、科技支撑“四大体系”,力争到2012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西部领先、全国一流,基本建成安全保障型城市,全面提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能力,努力实现“安全区”、“放心区”的工作目标。
  (二)具体目标。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力争到2012年,万车死亡率比2008年下降50%,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明显下降,有效遏制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
  ――深化“平安畅通区县”创建活动,到2012年,全市90%以上区县(自治县)达到“平安畅通区县”二等标准(省级),其他区县(自治县)达到三等标准(地市级),达到一等标准(部级)的区县(自治县)比2008年增加50%以上。
  ――大力推进“公路安保工程”向县乡公路延伸,到2012年,全市新安装危岩、陡坡等危险路段防撞护栏3000公里,形成8000公里的“生命保障线”;整治危桥150座;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100%;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1.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岗双责”安全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开展月、季、半年、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研究重大问题,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落实。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管理层级分级实施年度考核。
  (2)市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公安局要牵头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要建立道路隐患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和客运企业、客运场站联系会议制度,分别由市公路局和市运管局牵头负责;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检查督促联席会议落实情况,评估月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措施,切实形成政府领导有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2.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部门依法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1)安监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高速公路除外)路面执法、车辆登记、注册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3)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公路养护、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监督管理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市政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和道路排水、窨井盖、桥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道路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6)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登记注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7)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所属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和防范措施。
  (8)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9)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防范措施。
  (10)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11)气象部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灾害防范措施,及时向媒体、道路业主及运输业主、场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督促检查道路业主、客运企业、场站道路交通安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管理。
  (12)卫生部门:负责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救援工作。
  (13)工商部门:负责机动车及零配件、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企业合法性的监督管理。
  (14)林业、农业、煤矿、非煤矿山、水利、电力、港口、码头和沿江下河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有关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道路业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3.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生产与安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组织、协调、隐患排查,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落实情况的常态化检查。要依法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岗位、人员,做到企业生产和安全效益紧密挂钩、协调发展,坚决杜绝重生产、轻安全的弊病。
  4.严格落实学校包车、校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全管理责任。
  (1)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校车运送学生从事旅游和跨区县(自治县)运行。校车载运师生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学校应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时间和载运人员情况等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分别抄告学校所在地质监、公安交管、运管等部门。学校包车载运师生应当使用合法客运企业具备资质的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学校租用社会车辆集体出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包车、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包车和校车管理制度。
  (2)承担学校学生包车的客运企业要建立包车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包车驾驶人的资质审查,凡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驾驶学生包车。要建立并落实车辆安全检测和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车辆必须上线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方能准许包车客运。客运企业从事学校学生包车客运的车辆、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等,按交通运管部门包车管理规定办理。严禁任何单位的自备客车从事学校学生包车或运送学校师生进行长途和跨区县(自治县)运行。
  (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严格内部管理,规范运输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安全运输规章制度,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检查运输行驶线路,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5.全面落实道路业主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港口、码头和沿江下河道路、旅游景区道路、林场、农场、水库、电站、矿区、非煤矿山等道路业主是道路建设、维护、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接受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四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6.全面落实其他行业、部门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旅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和维修企业、机动车检验机构、学校、医院等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的行业和部门,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接受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严格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和职能职责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预防责任。运输企业和场站主要负责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事故预防的主要责任;负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分管负责人要承担事故预防的直接责任。全市各级监察、安监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3人以上交通事故和客运车辆重大事故开展责任倒查,要依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强化“双基”,严格监管,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1.加强驾驶人安全监管。
  (1)驾驶人培训机构(学校)要严格按照培训考试要求,组织驾驶学员培训,着力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增加交通安全教育课比重,增强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综合素质。驾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培训质量考核评比制度,建立驾驶培训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公安交管、农机部门要严格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条件,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严肃考试纪律,严把考试质量关。
  (2)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把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资质审验制度,对不符合营运要求的驾驶人取消营运资质。要完善驾驶员准入机制,提高准入门槛。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客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交通事故、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记录在案,并报送交通运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录入重庆市驾驶员安全信用平台,实施累计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客运驾驶人实行“终身禁驾”规定。运输企业要抓好所属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学习,将学习情况与驾驶人的绩效考核挂钩。交通运管部门要将客运企业和场站对客运驾驶人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每年定期审验营运资质的依据。
  (3)农机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并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驾驶证发放资料、数据以及对驾驶人的处罚情况。
  (4)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加强自备9座以上客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常态化检查,严禁从事有偿服务;跨省(市、区)及区县(自治县)运行,必须将运行线路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执法、运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自备车非法营运。旅游企业要按照客运企业的管理要求,加强旅游客车及驾驶人管理,严格遵守客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2.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把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督促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或GPS。质监部门要严格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杜绝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通过安全检测。
  (2)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
  (3)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
  (4)质监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
  (5)农机部门要严格核对拖拉机参数,对不属于拖拉机范围的车辆,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证书,并依法严格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并责成车辆所有人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农机部门要与公安交管部门定期互通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资料、数据和拖拉机交通事故等情况。
  3.加强道路安全监管。
  (1)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及道路建设、经营管理单位、道路业主,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道路及设施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费,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巡查。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凡未同步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对需要建设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的,应当纳入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范围。
  (2)交通部门要对所有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督促道路业主进行整治,按计划分步落实6米以上高路堤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安装防撞护栏。四级或四级以下道路、6米以上高路堤未安装防撞护栏的道路,一律不得通行9座(含)以上客运车辆。严禁三级或三级以下公路在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6时通行客运车辆。要加强对临崖、临水、急弯、陡坡、桥梁等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并优先计划安装防撞护栏,逐步拓展“公路安保工程”覆盖面。
  (3)公路(含高速公路)、旅游景区、林业、农场、煤矿、非煤矿山、水利、电站、港口、码头和沿江下河道路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道路业主整治隐患。公路、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发布制度,加强汛期以及雨、雾、冰雪恶劣天气下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制订整治方案并及时整治。对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漫水路、漫水桥等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灾害敏感点,公路、市政道路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和完善安全警示标志的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改善农村道路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乡村道路管理范围进行清理,建立台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提出针对性的整治、预防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要严厉打击损坏、盗窃交通标志标牌、护栏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涉及交通肇事损坏公路安全设施的,应告知路政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4)道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以及道路养护施工的审批和监管,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措施,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后要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5)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道路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验收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未按要求排查整治的,要责令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及时排查整治,因排查整治不力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4.加强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安全监管。
  (1)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制度,完善企业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奖优罚劣以及有关部门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金标准的重要依据。对客运企业一年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当年不能新增客运线路和参与线路招投标;超过2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要停业整顿;发生2次死亡10人以上或1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要取消该线路经营权。同时,对连续2年、3年、5年没有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要给予线路配置等方面的优先和奖励。要深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客运企业、客运场站道路交通安全例会制度,定期通报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和车辆、驾驶人年检年审情况。
  (3)客运企业、场站要严格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和客运线路动态监管,做到客运驾驶人、所驾客运车辆、运行线路“三统一”,严禁临时调整客运驾驶人、车辆和运行线路。要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评析例会,通报驾驶人、从业人员和机动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以及企业、场站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采取坚决措施,对发生1次重大以上负同等以上(包括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驾驶人3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车辆驾驶;对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及有超载20%以上的严重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强制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按规定组织学习;车辆有3次以上未处理的交通违法或擅自加座的,立即停运,严格整改;凡在车辆制动系统上加装其他附属装置的,一律撤除。要建立客运车辆方向、制动、轮胎、灯光、雨刮、消防器材、急救器材安全锤等部位的日常例检、客运驾驶人资质日常审查、客运线路定期巡查制度,准确掌握人、车、路、管理等动态情况,并严格登记备查。客运场站要在客运车辆发车前,查询驾驶人、车辆的安全资质和交通违法情况,客运班车出站运行前安全检查率达到100%,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发班出站。
  (4)交通运管部门要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严格从业资质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对不按规定线路、时间和安全要求运输的,依法予以处罚。
  5.加强路检路查。
  (1)公安交管部门要狠抓路面管控,从严查处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牌无证车辆和报废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力规范路检路查工作,实现路检路查制度化、常态化。
  (2)高速公路执法部门要严格高速公路执法管理,规范行车秩序,采取坚决措施查处超速行驶、随意停车、超限运输等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继续加大机动车非法营运打击力度,开展长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3)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派出所要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履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对区间客车超速、超载、低速货车、拖拉机载客、摩托车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农机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监管工作。
  6.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改善交通安全管理环境条件。
  (1)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层监管力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乡镇(街道)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要建立乡镇(街道)“六位一体”(安监、综治、信访、公安、司法、人武)和村(居)“七位一体”(安监、综治、信访、警务、调解、治保、民兵)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及联合执法机制,分别落实、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机构、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确乡镇(街道)和村(居)干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员,并确定1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充实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队伍,扭转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基层脆弱、管控不力的现状。各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培训和指导,统一执法标识,切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进一步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台账。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乡村道路、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职责等12个方面的基础台账。村(居)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相应的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扶持农村客运加快发展。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道路技术等级,依法制定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同时,要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秩序、站场和市场监管及农村公路管理等工作。
  (三)以人为本,广泛宣传,构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
  1.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规划,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将交通安全宣传融入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机关文化中认真组织实施。到2012年,力争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普及面达95%以上。
  2.驻渝部队,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组织体系,对本单位职工及社会车辆驾驶人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要明确专人,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3.公安交管部门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突出对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可接受性,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传播和谐交通理念,倡导文明交通风尚,抵制不良交通行为。
  4.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5.教育部门应制定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纳入学校考评工作。学校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制订学年交通安全宣传教学计划,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切实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6.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宣传部门要对主流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7.运输企业要对本单位驾驶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专门知识教育、道德和责任教育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培育安全诚信理念,强化安全道德意识,广泛开展“零死亡”活动,构建富有特色的企业交通安全文化。
  (四)依靠科技,强化运用,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体系。
  1.加强道路交通科技应用和信息建设。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道路交通智能化系统(ITS)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完善道路安全电子监控系统,加强对车辆、道路的自动化检测;建立交通事故地理信息系统(GIS)和道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发布系统,增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动态预警功能。
  (2)交通运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通过推广使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3)安监、交通运管、公安交管等部门要整合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客运场站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客运车辆安全运行动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客运车辆、企业和场站的动态监管。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研建设。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交通事故预防、交通事故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等全市专家库,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学术和研究水平,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安全标准制定、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事故调查、隐患治理、专业人才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撑。要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道路安全研究和产品的开发应用。
  3.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设施建设力度。
  要加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电子警察等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等予以实施。增设中小学、幼儿园附近机动车道行人过街设施,提高安全系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领导、政策、体制、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法制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行业标准、规章体系。进一步强化全市各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制度,严格安全资质审查;建立安全资质淘汰机制,坚决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预防性投入。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规范管理,专项用于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交通安全宣传、科技建设、装备建设、人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逐年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
  (四)抓好专项整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对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摩托车、机动车非法营运和拖拉机交通违法等开展经常性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净化交通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严格督导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及时分析、分类指导、突破薄弱”的原则,集中抓好薄弱区域、薄弱区县(自治县)、薄弱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深入薄弱区域、薄弱区县(自治县)、专业运输企业及农机重点行业,进行检查指导,帮助分析原因、查找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公安交管、交通部门要针对春运、“五一”、“十一”、汛期、冬季等不同时期、不同季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特点,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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