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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8号公告--关于部分轻(重)烧镁产品暂免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25 生效日期: 2010-03-25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8号公告
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9年第125号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水镁石”(海关商品编号2530909991)和“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09200)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考虑到部分企业在出口政策调整前已签订了出口合同,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现公告如下:
  凡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上述货物出口合同且执行期在2010年1月1日-6月30日的企业,可持合同原件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持备案证明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经备案的企业及货物数量免于验核出口许可证。
  2010年7月1日起,对上述货物恢复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符合相关资质标准(将另文公布)的企业可参加2010年第二次轻(重)烧镁出口配额招标,在中标后领取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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