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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局关于采取科学文明方式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22 生效日期: 2010-03-22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近年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开展,国家和地方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高度关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但也有一些地方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时,采用的放流方式不规范,如去年11月和今年3月《人民日报》分别刊登的两幅增殖放流照片,显示放流人员采用抛洒和“高空”倾倒放流方式放流水产苗种,不仅造成水产苗种损伤,也容易给社会群众造成不良印象和误导。为促进增殖放流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请各地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增殖放流规范管理工作,特别是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放流方式
  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放流方式,会加剧放流苗种受到水体的撞击,影响到放流苗种的存活和正常生长,是不科学、不文明的放流方式,既不利于实现增殖放流的效果,也不利于宣传保护生物资源、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指导,放流要贴近水面,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
  二、禁止放流外来物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
  放流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将直接影响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并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放流本地种的要求,禁止放流放生南美白对虾、罗非鱼、清道夫、巴西龟等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要编制本地区禁止放流物种图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水域生态安全。
  三、切实防止增殖放流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目前,不少地方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时,采用塑料袋、泡沫箱等包装、运输苗种,放流活动结束后如不及时清理,极易造成水域污染,也会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放流活动时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增殖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积极营造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四、宣传普及科学文明的增殖放流行为
  增殖放流已成为一项社会参与程度高的公益性活动,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主要放流苗种、放流水域和放流方式特点,确定科学文明的增殖放流方式和相关管理规范,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督促基层渔业部门及社会各界按照科学放流方式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鲁泉
  联系电话:59192934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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