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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0年海域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6 生效日期: 2010-01-26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2010年海域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2010年海域管理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海域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整顿秩序,控制规模,合理利用”的重要批示,通过“区划统筹、规划引导、计划调节、市场配置”等手段,以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和围填海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海域管理各项工作,切实提高海域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沿海地区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围绕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职责,修(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
  (一)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成立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增补专家委员会委员,开展海洋功能区划重大专题研究,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送审稿)》。
  (二)沿海省(区、市)全面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成立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委托技术单位开展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年底前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上报工作。
  (三)沿海省(区、市)加快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应当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同步进行,年底前完成规划成果。
  (四)在局部海域开展海岸和近岸海域综合整治与修复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的海岸和近岸海域整治与修复技术体系。
  二、围绕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职责,加强区域用海和项目用海管理,完成海域勘界工作
  (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自然淤涨型海涂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管理的通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区域用海规划在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六)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申请审批,主动做好中央和地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项目的保障工作。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加强和规范新上马项目用海的管理,保障国家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
  (七)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的有关规定。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海洋局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八)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出台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规程,逐步建立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专人负责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岗位责任制。
  (九)全面完成海域勘界工作。加快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的协调或裁决工作,报国务院审议。整理全国海域勘界和海岸线修测成果,加快归档和图件出版工作。
  三、围绕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围填海计划和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管理
  (十)国家海洋局在各地区上报的围填海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每年的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按程序纳入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十一)制定《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建立中央和地方围填海年度计划台帐管理,明确围填海计划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各省围填海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国家发展发展委召开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会议。
  (十二)制定和出台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对区域建设用海和重点用海产业用海面积进行控制,并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作出规定,制止盲目圈占、浪费海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域资源效益。
  四、围绕海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十三)开展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施情况评价工作。根据评价情况,启动使用金征收标准修订工作,探索建立海域使用金标准动态管理机制。
  (十四)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规定》,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海域资源中的作用,保障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五)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海域开发一级市场模式。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提升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地位和价值。
  (十六)开展海域价值评估试点,研究制定评估技术规范,建立海域价值评估管理制度,规范海域评估机构和人员行业准入。
  五、围绕稳定渔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加强养殖用海管理,维护沿海地区社会安定
  (十七)以海区为单位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经验交流活动,研究制定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和示范县建设的政策措施。把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养殖用海管理的着力点。
  (十八)在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渔业用海需求,尤其是传统渔民养殖用海需求。采取服务到村、确权到户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和管理工作,保证渔民养殖用海的权益。
  (十九)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推进渔民养殖用海抵押登记和小额贷款工作的广泛开展。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养殖用海收回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
  六、围绕提高海域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海域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十)在局属有关单位成立专门的海域管理技术支撑机构,逐步造就一支围绕管理、服务管理的科研队伍,在政策研究、理论方法、技术体系等方面提供决策支持。
  (二十一)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年”活动,修订《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制定区域用海论证大纲,切实规范论证报告书评审,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管理,全面提升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质量。
  (二十二)扎实推进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业务化运行。完善系统应用软件平台。加大历史数据整理和质量控制力度,实行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确保新增海域权属数据及时入库,进一步加强各级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完善业务体系。
  (二十三)以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视监测为主要手段,全面开展对区域用海规划以及所有在建围填海项目的监视监测,推动海域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七、围绕提高海域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海域管理法制建设,开展海域管理宣传培训
  (二十四)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条例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系统、客观地掌握海域法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海上人工构造物管理规定,加强对特殊类型用海进行管理。
  (二十五)启动《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修改工作。出台进一步加强铺设海底电(光)缆管道管理的文件,总结和规范现有的管理工作内容和程序。争取与海底电(光)缆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渠道,向国际宣传我局的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工作。
  (二十六)结合围填海计划制度的实施,集中开展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管理围填海”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围填海管理的主要政策及2010年围填海管理计划实施情况。
  (二十七)配合人事部门,分期开展市、县两级海域管理干部大培训。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切实提高各级海域管理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八、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领域的反腐倡廉。
  (二十八)建立健全海域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在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区域用海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海审查等工作中,要通过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于涉及利益相关者的规划和项目用海,批准前必须签订补偿协议和安置方案。
  (二十九)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强对用海规划、项目用海的审查、论证、评审、审核、报批、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防止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十)配合纪检监查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实施情况大检查活动,发现和查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对违法违规审批围填海的、对非法围填海行为执法不力的、侵害渔民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未能妥善解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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