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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1 生效日期: 1990-03-01
发布部门: 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能源人(1990)148号
  在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指导下,全国各行业经过一年来的治理整顿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由于当前市场疲软,资金、原材料短缺等原因,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部分电力企业,开工不足,有的甚至处于半停产或停产状态,致使一些职工停工待工。针对这一情况,国务院和劳动部发出了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及劳动部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领会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特别是停工待工人员,正确理解和对待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要使大家认识到当前经济困难是暂时的困难,是前进中的困难,要树立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同心同德、共渡难关。 
 
  二、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特别是有停工待工情况的单位的领导同志,要及时了解企业停工停产情况、停工待工人员的实际困难和思想反映,分析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 
 
  三、各单位要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科技水平,开发新产品,开拓新的生产路子,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凡有停工待工情况存在的单位,要确保停工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区别不同类型停工待工人员,发给适当的工资或生活费,最少不低于一九八八年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规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本条也同样适用于停工待工企业离退休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从退休养老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筹措解决,确有困难的,由财政按现行体制筹划或向银行借贷解决。 
 
  五、要加强对停工待工人员的组织管理,不要把停工待工人员推到社会上去。企业一般不要放长假,必须放长假的,须经职代会讨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要群策群力,广开门路,组织增加收入。要开展职工培训和加强设备维修。同时要抓紧清退计划外用工,加强劳动力余缺调剂工作。 
 
  六、企业各级领导和科室人员要积极组织和带领广大职工克服困难,把生产搞上去。要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精神,与工人同甘共苦。停工停产企业的领导干部的工资待遇要与停工待工工人一视同仁。 
 
  七、各企业要充分发挥工会、青年团、妇联组织的作用,支持他们的工作。各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注意了解停工待工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实际困难,帮助企业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向企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各单位要密切注视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有关动向,及时掌握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对要游行示威或集体上访请愿的,要加以劝阻,尽量做好疏导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了解和收集有关情况和反映,及时整理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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