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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8-23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计字[199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现将我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内部组织贯彻实施,不登报,不对外宣传。 
 
 
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方合营(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以下程序分配,先由企业按名义工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再由本人领取实得工资,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 
  三、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经济考核指标及本人所担负的责任、贡献来确定,一般掌握在相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2倍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也可以达到3倍。 
  四、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五、本意见供内部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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