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19 生效日期: 2010-03-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沪教委基[2010]28号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
  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17号)的精神,现就201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计划管理工作
  (一)2010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约为8.8万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预计为98%,“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级学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
  (二)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平衡,由市教委下达。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各区(县)、三线单位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中招办”)以及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扩大计划招生。在招生计划内招生名额的调整或转移,须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报名工作
  2010年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见沪教委基〔2009〕89号文件。
  三、志愿填报工作
  (一)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分为“提前招生录取志愿”和“统一招生录取志愿”两部分。
  “提前招生录取志愿”须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进行网上填报后方为有效(中职校推荐生志愿另行填报)。
  “统一招生录取志愿”须填报在《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见附件3)上,其栏目设置: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志愿”(1个志愿)。
  3.一至十五志愿(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共设置15个志愿)。
  4.征求志愿:由区(县)中招办组织考生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进行征求志愿的填报。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提前招生录取志愿”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考生方可填报。网上填报志愿须仔细核对,在截止时间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补报、撤消或更改志愿。
  2.在“统一招生录取志愿”中,不填报“零志愿”和“名额分配志愿”,或填报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其一至十五志愿的投档和录取不受影响。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投档、录取。考生及家长应慎重填报“择校生”志愿,一经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而要求顺延录取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学校志愿。
  4.考生要认真填写《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志愿表须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县)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补报、撤消或更改志愿。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5.考生应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志愿。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他志愿自然失效。
  6.市、区(县)中招办和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入工作由各区(县)中招办在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于2010年5月底前结束。
  7.提前录取批次的志愿填报和预录取工作与填报《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参加提前录取的考生也必须填写该志愿表上的志愿,一旦在提前录取过程中被录取,其填报的志愿自然失效;未被录取则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工作。
  四、考试工作
  (一)2010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各区(县)中招办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为准。
  凡参加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安排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4月底前
体育(体育与健身)
5月底前
理化实验操作技能
529
(星期六)
上午830-940
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毕业生)
619
(星期六)
上午830-1010
语文
下午200-340
物理、化学
620
(星期日)
上午830-1015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下午200-340
数学
下午400-510
思想品德(开卷)
(往届毕、结业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五、考务工作
  (一)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组织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文;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考生如果对本人网上评卷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后两日内,到报考的区(县)中招办申请成绩复核,由区(县)中招办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核。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复核结果由区(县)中招办通知考生。市教育考试院不接受个别考生成绩复核的申请。
  六、录取工作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录取”,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和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艺术类专业以及中职校的推荐生、自荐生录取;第二批次为“统一录取”,即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分为四类:(1)“零志愿”录取;(2)“名额分配”录取;(3)1-15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4)征求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按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初中学校推荐生计划为30%(其中二分之一的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提前录取”的条件,可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3)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填写《2010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推荐表》),产生推荐生人选。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0年中考报考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其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2010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自荐表》),经班主任签字后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校长同意后实行自荐。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和《自荐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招生录取志愿。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com.cn或http://www.shmeea.edu.cn下载或到报考区(县)中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 审核,并将该表送交报考区(县)中招办审定。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招生录取志愿。
  报考高中学校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4)提前招生录取工作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招生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推荐生预录取应遵循以下规则: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1个征求志愿(网上填报)。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后,考生可向填报志愿的学校投递个人材料;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自荐生预录取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考生须承诺不得重复签约,一旦发现有重复签约现象,则取消该生预录取资格;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数不得大于自荐生计划数。
  (5)被提前招生学校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考试成绩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程序。
  2.中职校“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录取”推荐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提前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的学校不超过5%),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被推荐进入中职校的考生可填写《2010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2)其他中职校“提前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详细情况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0年本市中职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考院中招〔2010〕2号)。
  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招办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的“提前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县)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提前录取”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10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以及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
  (1)各区(县)中招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见附件1),根据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实行投档录取。
  (2)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下同)。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符合2010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招生计划)15%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县)内各有关初中学校。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各区(县)和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名额分配”志愿栏中)。
  (3)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中招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一至十五志愿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县)的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2009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2010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10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5)2010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办法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招生学校、项目及招生人数由市教委、市体育局另行发文通知。
  ①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②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6)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4.征求志愿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县)中招办在考生填报的征求志愿基础上,统一投档。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5.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
  6.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17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
  7.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4),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各区(县)中招办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 、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末名有2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事前对社会公示。个别特殊情况,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中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2)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招生工作信息网上公开力度。
  (八)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各区(县)中招办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在公布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八、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各区(县)应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升学指导的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严格遵守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县)中招办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
  各区(县)中招办2010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于招生工作完成后的第2个工作日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要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附件:1.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3.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5.2010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
  6.2010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
附件1: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期限
  
  一、招生准备及考试阶段工作
  
  1
  完成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
  2月28日前
  
  2
  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会议
  3月中旬
  
  3
  布置“提前录取批次”工作
  3月中旬
  
  4
  中职校招生工作会议
  3月中旬
  
  5
  区(县)审核政策性照顾考生名单并上报
  4月9日前
  
  6
  公布中职校“提前录取批次”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3月下旬
  
  7
  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报名、面试;艺术类专业报名
  4月上旬
  
  8
  公布高中“提前录取批次”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4月中旬
  
  9
  中职校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职校自荐生报名面试
  4月中下旬
  
  10
  政策性照顾第一批名单公示
  4月30日前
  
  11
  体育考试结束
  4月30日前
  
  12
  区(县)上报高中“提前录取批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
  5月7日前
  
  13
  区(县)组织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咨询活动
  5月9日前
  
  14
  各初中学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公示
  5月9日前
  
  15
  高中“提前录取批次”网上填报志愿
  5月13日至15日
  
  16
  中职校“提前录取批次”网上填报志愿
  5月16日至18日
  
  17
  区(县)报送“提前录取批次”材料,学校进行预录取
  5月20日至6月12日
  
  18
  初中毕业思想政治学业考试
  5月29日
  
  19
  考生填报统一招生录取志愿
  5月30日前
  
  20
  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
  5月31日前
  
  21
  考生志愿填报确认
  5月31日前
  
  22
  区(县)上报先进奖励考生名单
  6月4日前
  
  23
  召开全市统一学业文化考试考务工作会议,各区(县)中招办送交“志愿信息库”
  6月9日前
  
  24
  召开网上评卷工作人员培训会议
  6月中旬
  
  25
  高中“提前录取批次”预录取名单公示
  6月12日前
  
  26
  体育、文艺特长生拟降分录取名单公示
  
  27
  政策性照顾第二批名单和先进奖励考生名单公示
  
  28
  统一学业文化考试分发试卷
  6月17日
  
  29
  检查考点考场
  6月18日
  
  30
  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文化考试
  6月19.20日
  
  31
  市教育考试院将学业考试成绩发给各区(县)
  7月5日
  
  32
  考生查分登记
  7月6.7日
  
  二、录取阶段工作
  
  1
  划定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7月10日
  
  2
  录取阶段工作会议
  7月11日
  
  3
  高中“提前录取批次”考生正式录取
  7月12日
  
  4
  中职校“提前录取批次”投档、录取
  7月12日至16日
  
  5
  区(县)上报“零志愿”、“名额分配”考生投档数据库并交接材料
  7月17日
  
  6
  “零志愿”、“名额分配”招生学校录取
  7月17日至18日
  
  7
  区(县)上报本区(县)民办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7月18日前
  
  8
  区(县)上报各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
  7月18日
  
  9
  统一录取1至15志愿学校投档、录取
  7月19日至25日
  
  10
  中职校考生材料交接(含提前批材料),各区(县)上报统一录取志愿投档库
  7月21日
  
  11
  征求志愿录取
  7月25日至30日
  
  12
  各类学校退档结束、区(县)中招办统计录取数据
  8月4日前
  
  三、结束阶段主要工作
  
  1
  总结阶段工作预备会议,区(县)中招办送交“考生全部录取信息库”、“中招数据统计信息”
  8月10日
  
  2
  区(县)、三线单位中招办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材料按要求传送至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9月5日前
附件2: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序号
  公示项目
  公示部门
  公示日期
  
  1
  政策要点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随相关文件公布日起
  
  2
  实施方案、操作要点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随相关文件公布日起
  
  3
  主要工作日程、考试日程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随相关文件公布日起
  
  4
  “提前录取”批次招生学校计划数、招生要求和择优录取办法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
  3月下旬至4月中旬分批公布
  
  5
  本市应届生“提前录取”批次推荐生数额,推荐(自荐)生名单
  区(县)中招办、初中学校
  4月下旬
  
  6
  各初中学校“名额分配法”招生的资料(含分配到的招生学校及名额数等)
  区(县)中招办、初中学校
  5月9日前
  
  7
  招生计划、范围、收费等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5月9日前
  
  8
  民办学校2009年实际招生人数和2009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区(县)中招办
  5月9日前
  
  9
  应届返沪生“提前录取”自荐名单
  市教育考试院
  5月13日前
  
  10
  高中“提前录取”批次预录取名单
  市教育考试院
  6月12日前
  
  11
  体育、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及拟降分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名单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
  6月12日前
  
  12
  政策性照顾和先进奖励考生名单
  市教育考试院
  第一批4月30日前;
  第二批6月12日前
  
  13
  考场规则、考点安排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6月19日前
  
  14
  各类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分数线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按招生批次逐批公布
  
  15
  高中“提前录取”批次录取名单
  市教育考试院
  7月13日前
  
  16
  监督电话
  市、区(县)教育监察部门
  随相关文件公布日起
附件4: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1.报考证明复印件(如本市户口簿、蓝印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
  2.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
  3.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综合素质评价表
  5.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外省市返沪考生如无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有初中三年的学籍卡原件)
  6.体检表
  7.外省市借读生须附借读审批表
  8.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卡
  9.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免考学生须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1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附加分证明(原件)
  11.各类市区级先进或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文艺或体育特长生须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或《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
  13.跨区(县)升学的考生材料交接时须附体育、政治科目考试成绩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