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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5 生效日期: 2010-01-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粤地税发[2010]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准备时间短。各级地税部门务必强化学习培训工作,重点是税政人员、征管人员、税收管理员、12366接线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通过座谈会、培训班、实例讲解等方式,迅速组织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四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配套文件,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政策要义、具体内容和征管要求。
  二、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工作稳妥进行
  证券机构扣缴税款和纳税人自行清算涉及的个人涉税信息,仅用于税收管理,不得用于对外宣传等其他用途。各级地税部门和税务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三、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同时,各地要通过在办税大厅张贴或在广东地税门户网站、各市局门户网站刊载宣传资料,在办税大厅和证券机构放置宣传小册子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清算流程,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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