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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4 生效日期: 2002-06-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4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做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取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审批制度,不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立项批复。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办法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国有股权变动等其他重大经济行为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按核准制办法办理。省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财政厅进行核准;市、县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项目,其评估报告由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准。除核准制项目外,其他经济行为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备案制办法办理。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制、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交易价格,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著违反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把好评估报告质量关。各类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五、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的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要根据《通知》精神和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建立我省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完善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要加强评估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评估从业人员和评估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制止资产评估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使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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