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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4-02 生效日期: 2010-04-02
发布部门: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10]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进步。但是,全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重大隐患仍然严重存在,少数地方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全面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突出预防为主,强化安全专项整治和责任落实
(一)建立健全事故防范机制。完善煤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产业发展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关闭。矿山、危险品以及公路、地铁、桥梁、隧道、电站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湘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纳入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治理监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由省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牵头,煤炭、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监察、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用半年时间集中开展煤矿整顿关闭行动,坚决打击取缔煤矿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省煤炭局等7部门联合公告的5类煤矿,坚决停产整顿省煤炭局等7部门联合公告的6类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继续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治理,全面排查治理瓦斯、水害等重大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抓好非煤矿山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跑车、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工作,继续扎实推进尾矿库专项治理。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火工产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整治,启动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建设工程防坍塌、防坠落等为重点,严查资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和不按规程施工行为。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多合一”单位为重点,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其他各行业也要结合实际排查治理隐患,深化安全整治。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法人代表负责制,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以班组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推广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切实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三、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全面开展计划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各责任领域的监管企业进行定期全覆盖执法检查。安全状况较好的企业全年检查不少于2次,重点企业全年检查不少于4次。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提高执法效率,突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特殊时段,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跟踪执法,确保执法效果。
(二)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治理“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防止“三超”(超能力、超定员、超负荷)。对应予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对应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到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监督权,运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三)切实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每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强化社会警示作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工作不力、作风不实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地区、单位和领导,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安全发展氛围
(一)建立安全生产“三个第一课”教育常态机制。全面启动党政领导干部党校培训、学校新生入校、企业新员工进厂安全生产“第一课”教育,组织编写“三个第一课”讲座资料,建立“三个第一课”教育成效,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二)认真组织全国第9个“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三湘行”活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在全社会普及“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总结安全生产规律特点,总结基层好的经验作法,宣传先进典型。
(三)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支持安全生产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五、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一)加大安全生产保障投入。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危险病尾矿库、采空区、瓦斯水害等重大隐患治理工作。重点市州、县市区应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以及矿产资源相关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采空区、尾矿库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各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要按规定比例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费用,统筹用于工伤预防等工作。探索推进高危行业安全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示范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完善示范创建对口帮扶和动态管理制度,将创建试点活动逐步向示范企业、示范学校、示范社区延伸,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安全诚信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促进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夯实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工作。
(三)强化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制度,摸清底数,建立涉危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在全省高危行业全面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先进经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四)大力推动“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和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在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积极推广运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把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支撑作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金安”工程信息化建设,加快开发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等信息系统,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
六、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一)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着力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尽快启动省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重点支持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和邵阳、娄底矿山救援基地建设。支持市州、重点县市区加快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尽快建立覆盖全省主要危险行业和区域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制定全省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推进应急救援预案审查与备案工作,重点抓好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属重点项目工程和部分高危企业的预案审查与备案。切实加强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全省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提高救援队伍应急能力。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
七、完善法制和政策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各级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出台配套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收到实效。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启动《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订前期工作,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
(二)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继续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抓紧制定“十二五”规划,把安全生产继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进展。
(三)建立健全安委会议事、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和隐患举报、事故约谈等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完善道路交通、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尾矿库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查处等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安监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湘发[2009]19号文件要求,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要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定期召开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支持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努力构建“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积极发挥各级安委会的作用。各级安委办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定期分析和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和意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安全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事故查处及打击非法生产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逐级分解事故控制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逐月通报、及时警示、年度考核制度。严格奖惩兑现,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和事故多发、指标超控制的,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安监部门自身能力建设。加强对安监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注重从基层选拔年轻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安监队伍,优化安监队伍结构。配齐配强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把事业心强、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懂行的干部选配到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中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湘发[2009]19号文件中有关加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抓好市、县领导班子特别是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配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安监部门监管执法人员“五项规定”,着力培养一支敢抓敢管、作风文明、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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