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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玉树“4.14”地震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4-17 生效日期: 2010-04-17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电〔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相关救灾捐赠接收机构:
  4月14日,青海省玉树县发生7.1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国务院同意,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现就做好救灾捐赠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当前灾区救灾需求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视情决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开展接收救灾捐赠的限定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设的捐赠接收机构、各级红十字会、各地慈善会,集中捐赠活动原则上5月上旬结束。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救灾募捐,已接收捐赠的,要转交上述单位。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5个社会组织和公募基金会可开展救灾募捐。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救灾募捐,已接收救灾捐赠的,要将所募捐款转交上述机构。
  三、考虑到玉树县地处偏远,运输困难,暂不接收捐赠物资。已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及时运往灾区,并纳入统计。
  四、各地民政部门及其下设捐赠接收机构所募资金须逐级汇缴到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所募资金逐级汇缴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民政部协调两个总会和其他基金会将所募资金统筹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青海省各捐赠接收机构所募资金不需汇缴,但要按上述渠道报送数据。
  五、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此次对各地所募捐款的统计采取“以缴代统”方式,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设的捐赠接收机构、各级红十字会、各地慈善会每3日将所募捐款逐级向上汇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其他基金会于每日12时前向民政部报送捐款接收和使用最新情况。
  六、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捐赠接收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接收机构救灾捐赠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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