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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4-20 生效日期: 2010-04-20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商运发[201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我国蚕桑生产经过连续两年的减产,茧丝原料供大于求的矛盾基本得到缓解,企业库存逐渐消化,茧丝价格持续回升,蚕桑生产效益大幅提高。在2009年收购均价较大幅度上涨的刺激下,预计2010年全国桑园面积和蚕茧发种量将有所增加,茧丝供应预计总体保持平衡。但也应注意到我国西南地区旱情严重、真丝绸商品出口复苏缓慢,以及当前茧丝价格高位运行等诸多不确定因素都会对今年蚕桑生产收购产生影响。为保持茧丝市场供求总体平衡,维护收购秩序稳定,保护蚕农利益,确保茧丝绸行业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生产规模,稳定发展蚕桑生产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商运字[2010]21号)要求,加强茧丝生产宏观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蚕桑生产规模。西南和华东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关注今春干旱和倒春寒等天气变化对蚕桑生产的影响,加强桑园管理,加大病虫害防控力度,确保蚕茧产量、质量。其他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也要重视自然灾害对蚕桑生产的不利影响,提早制订并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各地在保护蚕农种桑养蚕积极性的同时,要避免低水平盲目发展,加大蚕桑生产管理和产业结构调整,确保蚕桑业稳定发展。
  二、合理制订收购价格,促进蚕农收入增加
  综合分析今年蚕茧供应状况、蚕桑生产成本以及茧丝绸市场行情等各方面情况,预计2010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1000元±10%(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根据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加强毗邻地区蚕茧收购价格的协商与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的收购价格,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备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蚕桑生产专业化水平,加强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建设,以及“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链建设。要加大产前、产中、产后技术辅导,开展蚕桑技术培训和示范工作,不断提高蚕农种桑养蚕技术水平。要推广桑蚕茧丝综合利用开发技术,提高桑园每亩收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加蚕桑生产综合效益,带动蚕农稳定持续增收。同时,要加强蚕茧收购期间的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蚕农和企业正确认识产销和价格形势。
  三、加大部门协调配合,规范蚕茧收购秩序
  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资格的审核和公示工作,及时将各省核准的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通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清理,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季节,加大对蚕茧收购秩序的巡查力度,建立毗邻地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提供蚕茧收购活动。完善12315投诉举报应急处理机制,在蚕茧收购旺季,对非法收购蚕茧做到及时处理,从快处理。要督促签订鲜茧购销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鲜茧收购经营者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防止出现“打白条”和抬级抬价收购。要严厉查处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确保收购秩序稳定、优质优价。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做好2010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各地对蚕茧生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商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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