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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 2002-08-0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景观环境和人居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改善城市环境的意识日益增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管理日益受到重视,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和争取人居环境奖、评选园林式小区、花园式单位等活动全面开展,城市绿化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相比,我省城市绿化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绿地系统规划滞后,人均公共绿地指标低于国家标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投入不足,管理工作薄弱,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行为经常发生。 
  各城市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其他各项绿化指标达到《省级园林城市评选标准》,争取每个县城都建有城市公园;到2010年,省内现有的13个设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城市河道每侧留出10-40米建设绿地,城市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城乡结合部要建设30米宽以上的绿化带,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应按每侧不低于30米进行规划建设。 
  为实现以上工作目标,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尽快改变城市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做好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使城市中心区绿化明显改观;与建设绿色通道工作相配合,加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铁路和河渠、堤坝沿线的绿化,因地制宜地抓好城市中的“山体”绿化建设;建成一批规模适当、分布合理的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儿童公园等;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区的交界处形成较大规模的绿化隔离带;推进城市绿化科技进步,提高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水平,加快城市绿化植物材料产业化建设进程;保护好城市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规范城市绿化市场;制定完善的城市绿化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专家论证审查,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实行“公示制”,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和国立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严格实行城市绿化控制线(简称“绿线”)管制制度,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把城市绿化用地的区域和面积在规划中按规定的指标明确划定“绿城”。已经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绿化建设指标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在2002年12月底前补充完善。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和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申报规划许可证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规划、建设、房产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产权等手续。对不能按规定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绿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重点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对城市绿化隔离带、城市景观绿化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管理维护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抓住国家对西部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投入。要拓宽资金渠道,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与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商定。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植物基地、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新的房屋开发建设。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房屋建设的竣工验收。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专业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维护和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城市绿化建设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我省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市绿化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地形和物候、人文等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植物品种结构,注重乔、灌、藤、花、他被植物的合理搭配和物种色彩四季变化。绿化应与亭台楼阁、房屋道路等和谐配置,宜树则树,优先培育适应性强、体现本地特色的乡土植物种类。要注重以植物造景为主,根据我省山多的特点,做好“显山露水”的文章,创造出优秀的城市景观效益。为保证植物栽培的成活率,凡在城市绿化建设中移植干径在12公分以上(含12公分)树木的,必须经过论证,并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七)加快城市绿化植物材料基地建设。植物是国土生态环境和城市绿化建设的基础材料,要搞好植物材料基地的建设,改变目前外购植物入黔成活率低、品种单调的状况,促进本省乡土植物产业化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植物产业基地的规划建设,按植物立地条件和品种条件实施技术指导,分区域设点。在贵阳郊县适合植物生长、水源好、交通便利的区域,可以建立规范、高效的植物繁育示范区和绿化中心市场,争取在5一10年时间建立起10万亩左右的植物产业带,并可作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引导省内外绿化企业和绿化科研单位进人示范区。 
  (八)加强城市绿化科研和设计工作。要依靠科学技术推进城市绿化建设。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国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要加强选种育苗、栽培管理、植物多样性、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植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研究,努力提高科技含量,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成果转化与应用。要重视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在规划设计施工时,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艺术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一定措施,对植物种类选择进行审查把关。有关办法由省建设厅制定。 
  (九)规范城市绿化市场。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城市绿化设计、工程建设、养护管理的市场化,发展和规范城市绿化市场,禁止无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今后,各类经济成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进行招标,面向社会选择绿化建设与养护企业,不允许内定或假招标。 
  (十)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结合实际,适时出台城市绿化管理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城市绿化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长要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管理工作,着重对各地城市绿化目标责任进行跟踪检查与督促,对城市绿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各地(州、市)、县(市、区)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规划区内的“绿线”管理工作,对城市绿化工作加强技术指导。规划、城管、国土、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行业管理职能,认真解决好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机构改革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作业层分离,让直接从事公园、道路绿化、绿化广场、绿化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面向社会竞争;园林部门的事业单位可逐步取消绿化养护事业编制,改制为城市绿化专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运行机制,达到既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提高城市绿化管理养护水平的目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制定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定额;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审核设计方案;筹措资金、培养人才;指导当地的城市绿化建设,依法对城市绿化市场运作和绿化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制定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苗木基地建设,做好苗木供应及技术指导工作,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创建更多的园林城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要开展从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杯、种纪念树。 
  城市绿化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制定和执行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工作抓好,促进全省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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