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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6-03 生效日期: 2010-06-03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是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交通运输发展迅速,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初步形成。但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投资不足、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征地拆迁困难等问题,交通运输发展与我省加速崛起的要求、与周边省份竞相发展的态势相比,还存在不相适应和不够协调的问题。为适应我省推进科学发展的新要求和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发挥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作用,现就加快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1.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基本建成以高速公路、铁路、航空、高等级航道为主骨架,以国省干线公路网和干线航道为支撑,以高密度农村公路网为基础,以运输枢纽港站为节点,区域交通、城乡交通协调发展,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有机衔接,运输能力、交通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2.主要任务。

   ——高速公路。到2015年底,高速公路基本建成“四纵八横”高速公路主骨架,消除断头路,实现高速公路联网成片,通车里程达到4200公里,力争达到4500公里,在建项目里程达到800公里左右,省内所有县城半小时内通达高速公路。

   ——干线公路。以经济干线、出省通道、旅游干线、交通枢纽连接线等建设项目为重点,到2015年底,国省干线公路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其中部分重点干线公路达到一级标准。

   ——农村公路。升级改建一批连接中心城镇、农村人口密集聚居点的县道和乡道,实施危桥加固改造、安全保障工程,到2015年底,形成等级合理、结构完善、维护良好、便捷通畅的农村公路网。

   ——内河航运。以“两干三支”(长江、淮河、合裕航线、沙颍河、芜申运河)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为重点,到2015年底,高等级航道里程达到1500公里,基本完成沿江港口群建设,全省港口吞吐能力超过5亿吨。

   ——汽车站场。全面完成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重点建设一批综合运输枢纽,到2015年底,形成以国家公路运输枢纽为中心,以市县站场为节点,以农村站场为基础,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多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的综合站场服务网络。

   ——公交站点和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加快公共交通站场建设,加大城市公交车的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修理场的建设投入;在机场、码头、车站、酒店、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设立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和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通畅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网络。

   ——铁路。新建铁路3600公里(含客运专线2500公里),复线改造500公里,电气化改造1500公里,到2015年底,铁路营业里程达到6000公里。

   ——民航。到2015年底,全省开通民航机场7个,力争旅客吞吐量达到800万人次。全省民用机场布局合理,干线机场能力提升,强化和提升新桥国际机场在区域性交通枢纽中的重要地位,完善支线机场设施及设备。

   ——交通运输信息化。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提高交通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整合交通通信资源,建立全省交通通信专网;以高速公路为骨架,以国省干线公路、干线航道、运输枢纽为主体,建立统一的交通运输网运行监测系统、公众出行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平台。

   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3.高速公路、内河水运项目实行省市共建。国家和省规划的高速公路、干线航道网(包括公共锚地、进港航道,下同)项目,以省属企业投资为主,所在市可以土地或资金等资产参股;其他高速公路和一般性内河水运项目,以所在市为主,省属企业投资主体可参股。省、市参股的比例根据不同项目确定,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4.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省市县共建。建设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筹集,具体投资比例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项目所在市、县确定。鼓励市、县自行投资建设国省干线公路。省、市对贫困边远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给予适当倾斜。

   5.农村公路以县为主建设。在继续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的基础上,实行建设资金“以县为主,省市补助”。对列入省级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省采取定额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省、市对贫困边远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给予适当倾斜。

   6.国家和省级公路运输枢纽中的三级以上经营性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国家和省按照“有偿投资、授权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和一定的标准投资,投入的财政性资金按国家资本金进行管理,所投资金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有关单位进行监管,投资收益用于新的站场建设。因产权变动收回的投资,通过部门预算继续安排用于公益性站场建设。国家和省对非经营性站场建设实行补助。公益性站场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解决。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经营性运输站场建设,逐步实现经营性运输站场建设投资社会化。

   7.新建和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具备相关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进行管理,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属国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建设、经营。

   8.对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隧道等投资巨大的项目,可单独核定收费标准,与所在高速公路合并收取通行费。根据我省实际和周边及中部省份收费标准情况,适时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及调整方案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9.按照水运建设试点省先行先试的原则和“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思路,经批准,开展收费航道试点工作。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研究制定全省收费航道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促进收费航道建设,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增强内河水运建设项目的融资能力。

   10.多渠道筹集交通运输建设资金。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保障交通运输建设需要。各级政府主要通过交通运输非税收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补助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等筹集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研究设立省级交通建设融资平台,采取多种融资方式,筹集省级交通建设补助资金。各地应建立或完善交通建设融资平台,筹措交通建设资金。

   11.进一步完善社会资金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交通建设的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和培育省内外多种形式的交通建设法人实体,鼓励通过转让、合资、合作、独资或BOT等方式投资交通建设。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2.多渠道发挥政府筹资作用。各级政府征收的高速公路和内河水运项目建设期施工营业税,由本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作为投资主体的资本金,投入高速公路和内河水运项目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省属国有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交纳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由本级财政适当安排用于企业贷款贴息或对其建设项目的投入。对港口码头(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扩大省级财政利用政府信用、外贷资源等方式,筹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县政府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沿线市县主要节点、重要区域和周边的土地可以实施储备,通过土地储备收益筹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13.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政府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省属国有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项目资本金,并加大对山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投入。省、市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研究制定民航机场建设、航空市场开发和民航机场政策性亏损补贴扶持政策。省财政继续加大对水运建设的投入,2011—2015年每年安排1亿元水运建设专项资金。各市财政应安排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

   14.加大对公益性运输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纳入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规划的公益性项目,省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补贴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在确保中央转移支付的交通资金按照“四不变”原则用于交通建设外,继续加大对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农村客运站点等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加大对交通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支持省内骨干机场在省辖市建设异地航站楼和货站,对邮政业和农村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给予政策扶持。加大重要航道及枢纽建设的投入,改善渡口安全,实施渡改桥工程。市、县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班线的经营补贴力度,每年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照运营情况提出补贴建议,报市、县政府审定。

   15.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经批准的施工期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国家规定不能减征的,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16.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将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内河水运和民航机场等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建设规划,争取国家补助。

   四、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17.加强规划衔接。加强公路、铁路、水路和民航等专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加快构建我省衔接通畅、运转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现客运的“零距离换乘”和货运的“无缝隙衔接”,促进城乡、区域和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8.加快项目前期文件编制。项目业主和前期文件编制单位要按国家规范要求,抓紧前期相关审批文件的编制工作,一般应做到在谋划项目的同时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可研报告,可研报告批复后的1个月内上报初步设计。对专家评估时提出应调整和补充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相关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

   19.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属于省内审批的规划内项目,除跨大江大河和特殊区域的重大项目外,以规划代立项,直接审批可研报告。土地和环保实行独立评审,其他的支撑性文件实行统一组织、同时评审、并联审批。省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跟踪,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市政府和项目业主编制相关申请和专题研究报告等文件,负责办理审批和核准。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一般在收到相关申报文件1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项目业主单位要自觉加大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的力度,加快前期工作进度。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项目业主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20.保障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结合土地、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

   21.加快基本具备条件项目的开工进度。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经基本交付可供使用的项目,要抓紧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的报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创新机制,利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解决交通建设项目征地的占补平衡指标,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

   五、创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2.创新组织领导体系。省政府成立加快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各市、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铁路建设协调领导机构仍按皖发[2009]25号文件规定执行)。

   23.实行目标任务责任制。明确年度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每年初由省领导小组与各市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与各有关部门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征地拆迁市、县政府负责制,发挥市、县政府主体作用,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包干。公益性港口设施所需的疏港道路、水电设施由地方政府配套并负责建设。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要将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站点纳入建设规划和计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实行前期工作部门负责制,各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全力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防洪、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等审批审查工作。

   24.建立考评制度。由省领导小组制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办法,对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省政府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和资金倾斜;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省国资监管部门要研究修订省属交通运输投资企业政策类投资项目业绩考核办法,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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