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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6-28 生效日期: 2010-06-28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0]2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0]2号)和《关于2009年度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结果和落实扶持政策的通知》(浙金融办[2010]3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扶持政策落实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保稳促调”战略和缓解“三农”与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有利于补充“三农”和小企业的资金供给,有利于促进创业富民、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市自2008年7月启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2008年11月正式成立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0年5月底,全市已有20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营业,累计发放贷款21013笔、145亿元,其中种养殖业及100万元以下贷款19425笔、7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三农”和小企业的发展,有效地规范和引导了民间融资行为,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认真做好扶持政策的兑现工作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扶持政策的兑现工作。要严格按照浙政办发[2009]71号、浙金融办[2010]2号文件要求,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考评结果,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考核为“优秀”的予以全额补助,考核为“良好”的按90%比例进行补助,考核为“合格”的按80%比例进行补助。省金融办将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各地落实扶持政策的结果与新增试点名额挂钩。因此,各地务必认真抓好本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存在融资模式单一且融资成本较高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本地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各地政府应按照《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5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和大学生的创业贷款及我市鼓励扶持领域的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补偿比例可掌握在贷款余额的0.5%左右。

   (二)提供融资信贷支持。人行、银监等部门应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力度,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市金融办要把银行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况纳入对在杭银行机构的年度评价激励内容。

   (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扣除。小额贷款公司购进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鼓励经营绩效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帮助其申请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并可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四)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地方经济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邀请本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参加有关经济金融工作会议和银企对接活动,积极向小额贷款公司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三农”和小企业,并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予以奖励。

  有条件的区、县(市)政府还可研究制订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四、继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协调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成效。

   (一)加强领导。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督促专门部门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研究制订进一步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根据当地实际落实有效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预警处置机制,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促进本地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已出台扶持政策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规定程序积极申请新增试点名额。

   (二)加强监管。各地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对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牢固树立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经营宗旨,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依法合规经营,防范不良贷款风险。工商部门作为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向当地政府汇报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资金流向的跟踪监管和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地政府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调指导。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要求,分工协作,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推进、协调和指导。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按月报送业务报表、按季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重大事项等信息,及时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报送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要努力做好与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地政府的沟通工作,督促各地政府认真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交流推广优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和做法,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违规行为,确保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步健康推进。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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