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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20 生效日期: 2010-07-20
发布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文号: 青住金字[2010]48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1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2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恢复2008年11月政策调整前贷款首付比例的限制标准,即: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回至3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回至40%。
  
   二、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三、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暂停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不变。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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