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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26 生效日期: 2010-07-26
发布部门: 青岛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青粮[2010]97号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公务车辆的作用,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全局各项工作提供有效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实施范围
  机关派遣驾驶员、借调帮助工作一年以上驾驶员。
  
   二、驾驶员岗位目标责任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谦虚谨慎、任劳任怨、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讲政治、守原则、顾大局,自觉维护领导及自身形象,不应有任何有损于机关形象的言行,严守保密纪律,不听、不说、不传播小道消息。
  (三)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行车纪律,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不违章行驶,不酒后驾车。
  (四)每月参加驾驶员政治、业务、安全等方面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平时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按时完成车辆年检,使车辆保持经常性良好状态。
  (六)工作积极主动,服从领导、服从车辆调度,树立“服务至上,工作第一”的职业理念,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务用车需求。如遇本人身体不适或车况不佳,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息。
  (七)机关车辆须按规定停放,未经领导同意,车辆不得私自转借或公车私用;对未经批准转借或公车私用造成的任何后果与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八)如遇领导出差或因其他公务急需,局领导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九)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归队后的车况技术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出车,未达安全标准不得出车。(十)遵守机关考勤制度。需休假的应提前向分管主任申请,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十一)服从车辆调度,提前做好行车前的预备工作,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始终保持车辆良好运行状态。
  
   三、考核组织和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1、考核分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权重分别为平时考核30%、半年考核30%、年终考核40%。
   2、平时考核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通过建立平时考评记录方式进行;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按照青粮[2008]7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局考核办组织实施。
  (二)平时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平时考核按季进行。按照百分制标准,四个季度平均得分按30%比例计入个人年度考核总分。
   1、政治思想品德(15分)
   1)无故不参加局或办公室组织的学习、会议的,每次扣1分;
   2)利用行车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发现一次扣3分。
   2、服务态度(25分)
   1)服务态度不好、质量不高,接到投诉,调查属实的,一次扣2分。
   2)因主观原因,影响出车任务的,一次扣1分;情节恶劣的本项不得分。
   3)不服从领导和调度,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损害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有上述行为的,发现一次扣5分;情节恶劣的本项不得分。
   4)领导公务用车驾驶员在领导外出或公务需要统一调剂使用时,不服从调度的,一次扣2分。
   3、行车安全及车辆维护(35分)
   1)在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一次扣15分。
   2)违规驾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的,每一成责任扣5分;情节严重的本项不得分。 3)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等处罚的,一次扣1分;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一次扣2分。
   4)节假日期间未按规定停车,一次扣2分。
   5)未按要求做好车辆保养、保洁工作,或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的,200元内一次扣1分;每超过200元一次扣2分。
   4、遵章守纪(25分)
   1)未经批准将车辆转借给他人(或公车私用)使用的,一次扣2分;造成严重损失的本项不得分。
   2)节假日(含双休日)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出车的,一次扣2分;造成严重损失的本项不得分。
   3)有其它违规行为的酌情扣分。
  
   四、考核等次确定与奖惩
   1、年底由局机关考核办按照考核规定比例,汇总驾驶员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得分,并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机关派遣驾驶员按机关公务员确定优秀等次比例严格掌握,其他驾驶员评选1名,按得分排名顺序确定。如得分出现并列,以个人劳动量(年度行驶里程数)作为标准参照确定。对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确定,参照《青岛市粮食局公务员考核优秀、称职等次具备的条件及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参考标准》执行。
   3、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驾驶员按照局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4、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驾驶员承担责任超过30%的,取消定期评优资格。
   5、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罚款的,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6、凡在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而被责令其参加培训考核的所有费用由驾驶员负担;驾驶证被注销的,作待岗处理。
  
   五、驾驶员辞退或退回原单位的处理规定
   1、考核评议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市局管理制度的;
   3、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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