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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26 生效日期: 2010-07-26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10]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北跃”战略任务,实现“一江居中,两岸繁荣”的宏伟目标,将松北区建设成集科技、文化、生态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新城区,努力实现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现就加强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土地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松北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一)松北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南起松北国堤,北至四环以南松北行政区界;西至西隔堤以东,东至小月亮湾以西松北行政区界。该范围是实施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格控制区。
(二)松北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及土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行为及土地管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松北区要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增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要调整搬迁到指定用地功能分区内;已纳入近期建设规划范围的现有村屯,停止批建单门独院的农村宅基地;暂时不能集中安置的危旧村民住宅,只允许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翻建。

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行为
(四)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严禁违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五)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六)严格征地管理。松北区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批准的建设用地实施统一征收。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松北区做好征地工作,按照期限交出土地。松北区要组织力量,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各类用地实施勘测定界,确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各类地上附着物,由征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地类,突击抢建塑料大棚、温室和看护房等设施,变相提高征地拆迁费用,给国家和地方政府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征地预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三、加强松北区土地出让、转让管理,严禁圈占、炒卖各类土地
(七)松北区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和住宅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全市各项计划,合理控制开发规模。
(八)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九)严格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挂牌底价逐年上浮10%。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需与松北区有关部门签订开发建设协议书。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兴建职工住房。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一)完善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制度。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松北区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松北区要依法建立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管,落实土地管理责任
(十二)松北区要完善和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依法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对非法买卖、转让、占用土地以及为骗取征地补偿突击抢建建筑物和设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非法占用或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给予没收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对非法阻挠、干扰、破坏征地拆迁拆违工作秩序的,依法从严查处。
(十三)统筹兼顾,全面加强松北区中远期土地规划管理。在强化严格控制区内土地执法监管的同时,要将严格控制区之外的松北、松浦、万宝3个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行政区域作为一般控制区,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管理,确保土地规划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十四)强化监督问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审批、核准、登记手续,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制作、办理或发放相关权属证明的;瞒案不报、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力致使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参与私建滥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组织或者参加聚众闹事,干预和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问责,并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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