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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30 生效日期: 2010-07-30
发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局
发布文号: 鄂工商注[2010]14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省政府制发了《湖北省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0〕50号),明确工商部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吊销、注销和变更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梳理上级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规定,利用日常监管和登记注册等职能,积极宣传相关政策要求,使经营者及时了解国家产业发展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其从事环保和其他国家支持发展的行业。
  
   二、严格登记审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严格登记注册信息审查,强化审批责任落实。对涉及易燃易爆、高污染、产能过剩、限制性行业等项目的登记注册,严格按规定办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不能提交相关部门许可要件的,不予核准登记。
  
   三、严格年检把关。年检期间,对涉及高污染、高耗能等经营项目企业的相关许可要件进行重新审查。对要件不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提交相关合法有效许可要件的,不予通过年检,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日常监管中,对该类企业全部纳入重点行业监管范围,实行“网格化”监管,对出现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必须具备环评手续的企业达标情况,对达标企业予以通过年检,不达标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严查无照经营。强化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巡查整治力度。以钢铁、水泥等涉污企业为重点,突出沿江(河、湖)、风景区、偏远农村等重点区域,认真检查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产业调控工作。对地方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落后产能行业,依法限期办理工商注销、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湖北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湖北省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公告》所列的40家企业,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于2010年9月底前依法办结注销、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手续。对从落后产能行业转入国家支持发展行业的企业,开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搞好登记服务。
  各地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的情况,请于10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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