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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无主现金及贵重物品接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11 生效日期: 2010-08-11
发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10]149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无主现金及贵重物品接收管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无主现金及贵重物品接收管理意见
  
   2010年8月7日晚,舟曲县突降特大暴雨,引发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妥善接收保管在抢险和处理废墟当中发现的无主现金及贵重物品,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由舟曲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财政、民政、审计、监察、文化、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无主现金及贵重物品接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1名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财政、审计、监察、文化、人民银行各1名同志参加,负责接收管理工作。
  
   二、在抢险和处理废墟当中发现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发现者统一上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在抢险和处理废墟当中发现的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发现者应在第一时间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接收的物品分类造册登记,注明发现时间、地点、发现人、物品名称、数量、外形特征及接收时间、移交人、接交人、监督人等内容。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无主现金存储专用账户,将接收的现金直接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存折、有价证券等其他物品要专库专人保管。
  
   六、在应急抢险工作告一段落后,要向社会进行公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财物归属的,或依法定程序能够确认财物权属的,应及时归还。经法定公示程序后,认定为无主财产的,统一上缴当地国库,按有关规定处置。
  
   七、为确保资金财产安全,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接收资金财产的全过程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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