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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山西省肿瘤医院PET—CT检查项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13 生效日期: 2010-08-13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10]211号
山西省肿瘤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计算机体层现象(pet-ct)定价收费的请示》(省肿办[2009]4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pet-ct和头部伽马刀检查治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07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你院pet-ct检查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pet-ct检查项目价格详见附表。
  
   二、你院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价格,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另行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使用没有取得配置许可的大型医用设备,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三、你院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醒目位置公示pet-ct检查项目价格,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执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20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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