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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26 生效日期: 2010-08-26
发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穗教转〔2010〕104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爱卫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控烟工作,并在9月3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根据市爱卫会的部署,9月为我市控烟宣传月,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有关事业单位认真组织一次干部学生学习宣传《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普法教育活动,利用健康教育课或广播、黑板报、电子屏幕、网络、大型宣传图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宣传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远离烟草危害。
  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在9月1日开学后,在校门的电子屏幕或告示牌打上“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是禁止吸烟的地方”。无吸烟学校要利用校门的电子屏幕或告示牌打上“我校是无吸烟学校,敬请远离烟草,爱惜身体健康”,并在电子屏幕或告示牌打上举报投诉电话:12319。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有关事业单位对单位内的控烟标志要开展一次普查,没有标志的及时张贴,标志残缺、字样不清的及时更换,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事业单位要检查本单位是否按《条例》规定设置了吸烟室或吸烟区,未设置的单位,马上按《条例》规定设置。各高校要认真检查本校商场、小卖部烟草的销售情况,如有烟草销售的,按《条例》规定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危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五、根据《条例》“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和“设禁止吸烟检查员”的要求,请各单位于9月30日前把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禁止吸烟检查员的名单报送市教育局体卫艺处。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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