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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02 生效日期: 2010-08-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0〕2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企业:

  《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我市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本级政府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变更、执行和决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企业,包括:

  (一)授权市国资委等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二)其他市属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及其他市属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会同有关机构、部门制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调整方案,并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负责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主要是指市属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和股利;

  (三)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清算所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上级政府补助收入; 

  (六)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补充社保风险准备支出;

  (四)结转下年支出;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等要求,经批准后补充市属企业或项目的资本金。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

  (二)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

  (三)增持市属企业所占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份;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具体包括:

  (一)支付分流富余人员补偿金;

  (二)支付相关的社会保险费;

  (三)支付所欠工资;

  (四)国有资产监管专项费用;

  (五)其他企业改革发展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变更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列,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年收入;

  (二)结转至本年度使用的上一年度净结余;

  (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年支出。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包括:

  (一)布置预算编制

  市政府于每年7月底前布置下一年度全市预算编制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通知,部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事项,包括具体要求、报告格式和编制办法。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向所监管企业具体布置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二)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各预算单位在审核汇总所监管企业报送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财政审核、编制以及上报预算草案

  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具体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四)批复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应于30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在15日内向所监管企业批复预算,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变更预算的,各预算单位须在七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变更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变更方案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的预算级次和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核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联文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核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年度应交利润,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有关规定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国有企业清算净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利润和国有控股公司市属国有股权每年应分股利、股息,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控股公司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足额直接上缴国库。

  (二)国有参股公司市属国有股权每年应分股利、股息根据企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的分配决议,国有参股公司应当在向其他股东支付股利、股息的同时足额直接上缴国库。

  (三)预算单位转让企业国有股份和国有资产产权的净收入,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分别以下渠道上缴。

   1、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的,各预算单位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结算时,将产权转让净收入全额直接上缴国库。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受让方支付的产权转让净收入全额直接上缴国库。

  (四)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清算所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由清算机构在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上缴国库。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全额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依照市政府批准的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监管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按市属国有股权比例分红,坚持同股同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的责任人。 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负责人和国有股东代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应当经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依法批准;对未按规定期限上缴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各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制度;按照规定对预算单位和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实行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需要可委托审计机构对所监管企业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决算复核,并汇总编制本单位的决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具体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收入管理、成本(费用)核算、利润分配以及相关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违反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导致国有资本收益损失的;

  (二)隐瞒、侵占、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三)以虚报或冒领的手段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

  (四)拒缴国有资本收益或未经批准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90日的;

  (五)其他违反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解缴、使用进行监督,不得截留、挪用、抽调或者授意、强令企业隐瞒、挪用、非法转移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兴办或管理的市属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各相关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市政府委托管委会管理的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由管委会编制,其国有资本收益缴入管委会财政帐户,年终管委会将国有资本收益入库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备案;支出由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安排。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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