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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5-25 生效日期: 1992-05-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公安厅: 
  〔1991〕粤公(交)字899号请示收悉。同意把《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 五十 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在道路两侧进行开山、爆破作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五十三条中的第(三)、(四)、(五)项予以删掉,第(六)项改作第(三)项。第五十五条中的第(五)项予以删掉,第(六)项改作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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