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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3 生效日期: 2010-11-03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的通知

  (工商合字[2010]260号)

  

  各市工商局:

  

  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已公布,于11月13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培训。

  

  在2008年以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38号),但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关于查处利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同时被废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一直处于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状态。因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的出台,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武器,也为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为了尽快、及时、全面地贯彻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各地领导要高度重视,在向相关部门、媒体和领导宣传的同时,要抓紧时间,组织辖区内合同监管人员,进行一轮学习和培训,首先领导干部要熟悉《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内容,领会要义;其次广大工作人员要通过学习、培训,做到应知应会,熟练运用;第三是要让相关领导、部门和企业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有一般性了解,要让社会舆论形成一个导向,就是合同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二、把握规定,正确实施。

  

  各地在适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时,要注意把握其调整的范围和内容:按照《合同法》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处理的规定,以合同违法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标准,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合同行为监督管理的界限,因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调整的范围,只限于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排除了危害特定他人等公权力不宜介入的合同违法行为。概括起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三类:一是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二是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三是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三、严格把握处罚数额。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是地方法规,优于部门规章,各地在实际操作上,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法规优于部门规章的原则,能使用《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使用《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没有规定的,使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在处罚数额上,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不能超越上线。

  

  四、注意几个问题

  

  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1、正确理解格式条款合同的内涵,只有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才能认定是格式条款合同,缺一不可;2、《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9、10、11、12条已对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做了分类,第18、19条已对当事人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做了分类,能使用《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应当使用《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如《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没有规定,再使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3、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要按照《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先进行行政指导,要求当事人整改,在整改无效的情况下,才可实施行政处罚。

  

  各地在贯彻执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罚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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