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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3 生效日期: 1994-03-13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94)38号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局是负责国务院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法制局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等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国务院立法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
  (三)组织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六)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参与或者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七)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八)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指导。
  (九)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
  (十)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法规汇编,审定行政法规外文译本。
  (十一)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以及与外国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交流和国内外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法制局设7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可以使用研究室印章)
  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新闻、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立法计划编制、政府法制综合研究,对内对外工作与学术交流、法制宣传和各司之间业务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外事和部分后勤行政工作。
  (二)政法人事法规
  负责政法、外事、军事、民族、宗教、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对口联系外交、国防、民族、公安、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宗教、侨务、港澳台事务等部门。
  (三)教科文卫法规
  负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对口联系教育、科技、文化、广播影视、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专利、医药、语言文字、文物等部门。
  (四)财政金融法规
  负责财政、金融、税收、外贸、保险、票据、证券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对口联系计划、财政、外经贸、银行、审计、保险、统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外汇管理、证券管理等部门。
  (五)工交商事法规
  负责工业、交通、经贸、工商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对口联系经贸、体改、内贸、电力、煤炭、机械、电子、冶金、化工、铁道、交通、邮电、工商、海关、旅游、民航、特区、轻工、纺织、技术监督、烟草专卖、商检等部门。
  (六)农林城建法规
  负责农林、城建、资源、环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对口联系地矿、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土地、气象、建材、海洋、地震、测绘等部门。
  (七)政府法制监督司
   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从法律角度协调部门之间在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矛盾和争议;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参与或者组织综合性执法检查,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意见。
  (八)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务院法制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199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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