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0〕24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0〕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
(市上市办)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0〕19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机制
(一)建立协调解决机制
1、办事程序:
市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若需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厦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外资局、环保局、国土资源与房 产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协助解决的,可直接联系该部门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联络员,联络员 按“首问制”要求,告知本单位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并负责协调、帮助解决;也可向市上市办提交《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附 件1)要求协助解决,市上市办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尽快给予解决。市效能办和市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重大事项部门无权解决或跨部门问题单个部门无法解决 的,由部门向市上市办反映,市上市办经过调研,提出意见,商相关部门解决或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拟上市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管理
1、申请进入资源库:
(1)对象: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入资源库。
(2)程序:企业在《厦门市企业改制上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http://www.xmdpc.gov.cn/qygz/default.asp)进行网上申请。
2、认定市上市后备企业:
(1)程序:市上市办对资源库中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后,发文确认为市上市后备企业。
(2)条件:
①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计算)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拟在境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境外上市企业另参照有关市场的挂牌或上市条件);
②在《服务系统》申报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如实填报、及时更新企业信息;
③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
(3)申请材料:
①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正文及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②确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及上市工作计划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有关协议复印件。
3、动态管理:
(1)进入资源库企业应在每年5月1日之前如实填报、更新《服务系统》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状况,并根据改制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如实填报、及时、动态更新《服务系统》填报信息。
市上市办对进入资源库并认真履行以上事项的企业提供上市宣传、推动、服务等工作;对未能认真履行以上事项的,市上市办将该企业不再列入资源库管理对象,已被确认为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取消其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2)市上市后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上市办认定,取消其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①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改制上市实质性工作;
②因国家发行政策调整、企业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后备条件。
(三)办理有关证明文件
1、办事程序:市上市后备企业需市相关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可直接向市相关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如相关部门(含异地)需市上市办出具协调函,市上市办根据企业申请,经核实后,向该部门出具协调函。
2、申请材料:
(1)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申请书;
(2)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核查内容:企业遵守该行业法律、法规,建立相关制度,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等。
5、出具证明形式:
(1)企业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2)企业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曾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核准
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报相应级别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初审意见的出具
1、办事程序: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要求,出具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初审意见。
2、申请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申报稿)复印件。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同意企业上市意见函的出具
1、办事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市政府需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意见函。市发改委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征求意见的函》后,提出意见,复函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意见函后复函中国证监会。
2、办理时限:市发改委出具意见函3个工作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具意见函3个工作日。
(七)组织优质中介服务团队
1、在市上市办办理备案手续:
(1)对象:受理本市业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2)程序:机构在《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2、动态管理和评价:
(1)在市上市办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如实填报、及时、动态更新《服务系统》填报信息。
(2)备案机构与我市拟上市企业签订上市等直接融资服务协议的,应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协议复印件报备市上市办。
(3)对认真履行上述(1)、(2)事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备案机构,市上市办优先向拟上市企业宣传和推荐;
对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通报或被企业投诉的备案机构,经核实后,将被记入市上市办建立的机构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二、扶持政策
(一)有关事项的界定
1、《意见》中的政策扶持对象必须为市上市后备企业或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2、《意见》中融资金额的认定以会计年度为期间,即包含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多次融资。
3、在本市的投资指直接投资,即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本市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包括:
(1)增加在厦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2)对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
(3)对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4)在本市的投资必须于募集资金到位后的24个月内达到一定比例(注册地在厦企业境内外上市50%,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70%)以上,募集金额特别巨大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市上市办申请延长。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上市工作补助经费:
(1)进入辅导备案: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厦门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2)发行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奖励资金: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复印件;
境外上市: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或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③具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注册地在厦企业境内外上市50%,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
④其他在本市直接投资的证明材料,其中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2)再融资: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具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注册地在厦企业境内外上市50%,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
③其他在本市直接投资的证明材料,其中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3)“买壳”上市: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上市公司在本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上市公司在本市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
3、申请个人所得税扶持:
(1)《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2)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税务部门出具的因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厦门市企业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清单》(附件3)。
(三)审核拨付
1、办事程序:市上市办初审: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上市办,市上市办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财政部门审核。
市区财政部门审核: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区属企业由各区财政局或管委会计财局先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市集中企业由市财政局审核;上市工作补助经费、奖励资金等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涉及区(管委会)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2、办理时限:市上市办初审:10个工作日;
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复核5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市财政局审核15个工作日。
三、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复印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申报稿)复印件除外)应用a4纸按顺序、编制页码和目录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三)原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08〕105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确认为市上市后备企业时间 | |
注册地址 | | ||
需协调事项 (可另附 报告) | |
填表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附件2
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注册资本 |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
法人代表 | | 电话号码 | 传真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辅导备案 时间 | 中国证监会 受理时间 | | 首发时间 | | 再融资时间 | |||||||||||||
上市地点 | 境内主板 境内中小企业板 境内创业板 境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境外(上市地点: ) | |||||||||||||||||
融资金额 | | 在本市投资金额/融资金额(%) | | |||||||||||||||
扶持资金 项目 | 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 | 辅导备案:10万元 | 买“壳”奖励资金100万元 | |||||||||||||||
证监会受理:30万元 | ||||||||||||||||||
融资和再融资奖励资金 万元 | 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奖励资金30万元 | |||||||||||||||||
个人所得税扶持万元(其中,市万元;区万元) | ||||||||||||||||||
市上市办 意见 | | 区(管委会)财政 部门意见 | 年月 日 | |||||||||||||||
市财政局意见 | 年月 日 |
备注: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此表应一式三份;其他事项一式两份。
附件3
厦门市企业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清单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股东姓名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增资金额 (元) | 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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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此表应一式三份;其他事项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