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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4 生效日期: 2010-11-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10〕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以下简称《示范协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0〕72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我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体方案》和《示范协议》 规定,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安排在嫩江流域(尼尔基灌区)、松花江流域(松嫩平原段)和呼兰河流域(庆北绥地区),示范项目安排在相关县(市)和农垦系 统。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指导下,坚持增地、增产、增效、增收,统筹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 范运作;整合资金,规模建设,有效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设目标2010年到2012年,全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规模达到400万亩以上,建设基本农田204万亩,新增耕地30万亩,提高粮食产能5 亿公斤,年增农业直接收入11亿元。其中,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达到250万亩,新增耕地13.8万亩;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规模达到150万亩,新增耕 地16.4万亩。

  

  三、项目条件

  

  (一)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严格限定在嫩 江、松花江和呼兰河流域,整治项目要在现有水利骨干工程控制范围内,并与工程相连通,确保有充足的水资源保障,能排能灌;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规模推进条 件,新增耕地比率不低于7.5%;所在地政府、农垦分局主导作用突出,农民和农场职工要求土地整治意愿强烈;以往整治项目实施良好,已有在建项目未能按期 竣工验收的不再安排新建项目。整治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3万亩至5万亩,投资规模控制在5000万元至8000万元。

  

   (二)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原则上在重大工程项目区外选定。每个示范项目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3000亩以上,其中拆旧复垦新增耕地不少于2400 亩;位于项目区的撤并村屯必须全部搬迁,事先实现建新安置到位,并做到原产权灭籍;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服务、组织、保障到位,农民群众积极支持;已有在 建项目未能按期竣工验收的不再安排新的示范项目。示范项目按照“成熟一批、立项一批、实施一批”的要求进行,每个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2万亩至3万亩,投资 规模控制在4000万元至6000万元。

  

  四、项目生成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和示范项目由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 及各分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规定确定各地当年申报项目,以市、县政府和农垦总局为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财 政厅申报立项。申报立项文件要附带市、县政府和农垦各分局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以及本级国土资源、财政、发改、水利、环保、畜牧、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论证 意见,并标明项目区域的地理坐标。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后,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形成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按照省 政府审定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和农垦分局开展项目勘测、工程设计、可研报告和预算编制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土地勘测、工程设计 进行论证评审,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论证评审,评审审定金额作为项目确定投资额。根据评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年度建设项目立项及设计批 复;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和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根据已核准的 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划分标段,组织进行项目招(投)标。除特殊工程外,每个标段工程费额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得人为拆分、肢解划定标段。项目招 (投)标活动必须在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中标结果须经监督部门确认。项目招(投)标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将中标结果报省国土资 源厅、财政厅备案。

  五、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投资计划和预算级次下拨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所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和核算,必须实行专户 管理,专账核算。项目招(投)标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申请预拨付项目建设启动资金。预拨款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 审定后下拨。下拨的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报账 制度,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属财政部门专户后,项目施工单位凭经项目监理单位审定的票据申请资金。报账资金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直接支付,严格控制现 金支出。项目建设竣工前,项目资金拨付应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进行评审,经由省 国土资源厅终验合格后办理最终资金结算。

  

  六、项目监管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督促承担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和示范项目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及各分局全面履行《示范协议》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黑政发2010〕7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监管措施,严格执行五项监管制度:

  

  一是审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对从事项目勘测、设计、招(投)标及监理工作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取消其从事上述土地整治工作资格。

  

  二是报备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及终验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将项目建设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报告备案。

  

   三是检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项目在勘测、设计、招(投)标、监理、施工、管护、资金使用和质量方面存在 的问题要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拨付工程款项。对造成较大损失的,要停止项目实施,通过原渠道收回已付项目资金,不再安排下一年度 新的土地整治项目。

  

  四是考评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对从事土地整治工作的中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 介机构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要责令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土地整治工作中介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五是督察制 度。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组织专人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察。

  

  七、管理职责全省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继续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和工程建设管理“两权”分离的管理体制。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及各分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和示范 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协调、招标投标、进度质量、资金安全、新增耕地、粮食产能和后期管护等负责,省政府对项目建设负 总责。省政府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市级政府、省农垦总局签订《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目标责任状》,各地要按照黑政发2010〕72号文件规定,建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环保、畜牧等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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