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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5 生效日期: 2010-11-05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办明电[2010]98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0月 28日9时40分,一辆运载煤炭、号牌为辽h78577的解放牌半挂车,行驶至内蒙古境内g6京藏高速339公里处时,先后与应急车道内两辆小型客车发生 刮蹭,又追尾碰撞一辆无牌货车后,撞上公路右侧防撞墙并侧翻在应急车道内,车身以及车上装载的煤炭压在无牌货车和一辆小型客车上,造成11人死亡、4人受 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肇事货车严重超载,在连续长下坡路段车辆制动失效。
  11月1日9时25分,一辆号牌为藏 ga2993的客车(核载37人、实载15人),从四川成都开往西藏林芝地区察隅县,行驶至西藏昌都地区境内国道318线3714公里75米一下坡转弯处 时,车辆冲出公路,翻下高约320米的山沟,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车辆在转弯时速度过快,驾驶人操作不当。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车辆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突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扎实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23号)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 严格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安全培训,加强对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管,严禁运输车辆超载、驾驶人疲劳驾 驶。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运输企业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对未整改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禁止从事营运。
  二、严 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依法设置固 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
  三、强化路面巡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车辆超载超速、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合理配置警力,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区域协作和联勤等有效措施,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 委〔2010〕6号)要求,已将这两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内蒙古西藏自治区要依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安委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重大事故结案前,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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