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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厦门市、南靖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7 生效日期: 2010-11-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0]27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厦门市、南靖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厦门市、南靖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0〕27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部署,为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完善审理机制,增强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厦门市、南靖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现就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试点方案。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部署,本着“依法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方案确定后,由你市报省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试点工作。有关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试点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涉及到的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三、及时解决问题。要注意研究解决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对试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不断完善试点内容,提升试点质量。要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范试点运行。省法制办公室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情况,适时向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广。

  

   四、加强试点保障。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尤其是人员、经费、场所等方面要提供必要的保障,使其能够与开展试点后的工作情况相适应。要开展宣 传,让群众懂得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了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愿意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维护权益、化解争议,真正发挥试点工作的作用。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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