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教委学[2010]106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通知
(沪教委学〔2010〕106号)
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1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
(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其居住证至2011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
2.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2007年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三校”名单详见附件1);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且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后具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且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后具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5.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6.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在沪参加高考,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9.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考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工作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且考生是在沪就读的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且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的报名事宜,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教委学〔2009〕77号)办理。
10.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考生。
2011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具体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2。
(五)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在上一年度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其他报考要求
不参加2011年秋季高考直接办理录取手续的保送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和体育单招考生,按教育部规定,必须先办理报名手续。
除下述情况外,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要求参加2011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含特殊类型招生)。
(一)2011年“三校”应届毕业生在6月份高考和5月份“三校生高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参加考试。参加5月份“三校生高考”者,需参加“三校生高考”报名(相关文件另行公布)。参加6月份高考者,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退考。
(二)“三校”毕业生考生如另需报考2011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由所在“三校”开具学历证明,到报考依法自主招生的第一志愿学校直接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相关文件另行公布)。
(三)参加2011年春季高考的报名办法另行公布。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户口处理规定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11年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口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本文件精神制订《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实施办法》(另发)。
各相关单位须完善考生数据库,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对于非本市户籍在沪借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质量,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等部门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市教委将组织人员对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等类的报名工作进行专项抽查。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招生报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招生报名工作的各区(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他行 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区县招考职能部门应根据考生数据库,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应认真 做好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涉及资格审定的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对于报名时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 追究责任。
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
附件:
1.2011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2.2011年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2011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
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序号 | 学校名称 | 序号 | 学校名称 |
1 | 上海港湾学校 | 7 | 上海市商业学校 |
2 | 上海市工商信息学校 | 8 | 上海工业技术学校 |
3 | 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 | 9 | 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 |
4 | 上海石化工业学校 | 10 | 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 |
5 |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 | 11 |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
6 | 上海市商业会计学校 | 12 | 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 |
附件2:
2011年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对象 | 资格 | 有关证明 | 备注 | |||
本市户籍考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 |||||
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 应届生 | 本人申请,就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 |||||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 应届生 |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 ||||
往届生 | ||||||
非本市户籍考生 | 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居住证》(有效期1年及以上且至2011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人员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并须提供相关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及主证人身份证 | ||
往届生 | ||||||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2007年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的毕业生 | 应届生 | 本市符合条件的中职校(学校名单见附件1)毕业,计划内招生 | 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提供学校名单,负责本市中职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机构审核计划内向外省市招生的学生数据库 | |||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具有学籍的毕业生 | 本人申请,就读学校证明,父母单位证明,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具有学籍的毕业生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县 | 具体单位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供的名单 | ||
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
往届生 | ||||||
在沪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
往届生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 |||
往届生 | ||||||
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国家和上海市“千人计划”) |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 |||
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单位经上海市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且考生是在沪就读的本市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应历届毕业生 | | 按沪教委学〔2009〕77号办理 | ||||
其他特殊情况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 | |||
往届生 |
注: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