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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COD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6 生效日期: 2010-11-16
发布部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晋建计函字[2010]647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COD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cod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建计函字〔2010〕64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

   污染减排任务是国家下达我省的一项约束性指标,必须无条件完成。今年是“十一五”的最后一年,12月下旬,国家环保部污染减排核查组将对我省污染减排情 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cod减排是cod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2010 年cod减排指标以及“十一五”期间总体减排指标的顺利完成,必须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完善核查时所需的全部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强化辖区内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监督考核。各市要在11月25日前安排一次预考核,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增生活cod减排指标任务的通知》(晋 政办发【2010】48号)要求,对各自辖区内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进行认真核查核算,并将核查核算结果于12月5日前报送我厅。对自查中发现的资料不 完善、个别设备运行不正常等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运行不正常、不稳定的污水处理厂,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再次进行督查督办,直至实现稳定达标运行;对自查中发 现的个别污水处理厂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甚至弄虚作假的,要及时报送我厅。

  二、完善污染减排备查资料

  要严格按照国家污染减排核查规范性要求,做好备查资料准备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省里统一台帐格式要求,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表、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日进水量、进出水口cod浓度、加药量记录表、电费收据 等相关资料及手续,进一步做好运行档案资料和台帐的管理。特别是年内新建成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计入减排量的前一个月予以完善。

   二是必须完善涉及减排考核的在线监测设施、进出水口流量计,并且要确保运行良好,防止影响到处理水量、进出水口cod浓度的准确统计,以避免国家核减我 省生活cod减排量。对已运行但无中控系统的、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含1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并投入正常使用。中控系统必须能 够反映出生化池融解氧、污泥浓度、进出水水量和水质、鼓风机房电流、鼓风量、曝气设施运行状况、滤池堵塞率等数据,且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并能随机 调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和趋势曲线,如有特殊原因,需准备相关文字证明材料。

  三是原有污水处理厂通过增加水量实现新增生活cod减排量的项目,必须完备新敷设并投入使用污水配套管网的设计图纸、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决算(结算)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是要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和备查资料真实可靠,相关联且具有逻辑关系的台帐数据能相互印证。提供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水质、耗电量、污泥产生量以及加药量要有相应的正确逻辑关系。如出现数据明显偏大、偏小或数据明显不符合逻辑关系的,必须提供数据异常原因说明。

  三、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各市要做好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所产生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要建立污泥转运连单制度。污泥 不能在厂区内随意堆放,且污泥中有害成分要纳入污水处理厂化验指标内容。污泥外运处置时,转运连单要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清运时间、承运车辆车牌号、接收 单位等信息,以备国家核查核算时使用。

  四、尽快铺设污水配套管网

  各市、县要将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列为新增生 活cod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用足用好中央财政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抓紧时间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和方案,倒排工期,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 完成污水配套管网施工任务,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后,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如实际 处理负荷低于设计能力的60%,县(市、区)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厂服务区范围内人口数、人均城市综合用水定额及工业废水排放量等相关资料证 明,以确保实现的新增生活cod减排量不被核减。

  我厅将依据各市报送的自查结果,并结合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cod减排周报情况,于 12月初对部分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相关资料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甚至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减排考核有关规定,视情节 对相应市、县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实行严格问责。

  

  联系人:梁海荣 0351-358004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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