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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9 生效日期: 2010-11-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10]1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0〕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森林重庆”建设,切实改善长江两岸(重庆段)生态环境,大力促进库区人民安稳致富,现就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以下简称长江绿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三峡水库是全国重要的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重庆三峡库区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最为敏感、最为重要且最为脆弱的地区。目前,三峡库 区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林分质量不高,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影响着库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以及三峡工程的安全运行。

  

   绿化长江两岸(重庆段)是党和国家赋予重庆的神圣使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314”总体部署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化“森林重庆”建设成果、推动 “绿化长江 重庆行动”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构建库区绿色生态屏障,进一步改善库区生态状况;有利于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充分发挥三峡工程巨大综合效能;有利于打造长 江国际黄金旅游带,促进库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民安稳致富。

  

  二、目标任务

  

   此次长江绿化工作实施范围,主要为永川区、江津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涪陵区、 武隆县、丰都县、石柱县、忠县、万州区、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等23个区县(自治县)长江干流及一级支流175米库岸线至第一层山脊线区 域。

  

  长江绿化工作以库区生态改善、库岸景观打造、移民安稳致富为主线,用3―5年时间,投资100亿元,完成造 林绿化380万亩,其中:新造林300万亩,低效林改造及补植补造80万亩。2010―2013年为重点推进阶段,基本完成栽植任务;2014―2015 年为成果巩固阶段,开展补植补造及抚育管护,使项目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5%。

  

  三、建设要求

  

  长江绿化工作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景观建设、产业发展,做到新造与改造并举,补植与管护并重,生态林、景观林与经济林同建。

  

   (一)科学规划,精心设计。按照“政策引导、公众参与、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类治理,注重特色。根据立地条件、海拔高度等设计好造 林类型,宜造则造、宜封则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注重针阔混交、常绿落叶搭配、乔灌草藤结合,大力培育“复层、异龄、混交”森林,达到“绿化、美化、香 化、彩化”的效果。同时,加快长江柑橘产业带、特色水果基地、高效油料林和生物质能源林为代表的林业生态产业基地建设。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按照《长江两岸绿化专项技术规程》,组织具有造林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长江两岸森林工程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将造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作业设计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有林地、疏林地开展抚育经营或补植补造。对宜林荒山荒地实现全面绿化。对已退耕还林地造林成效不达标的,由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补助种苗款,退耕农户及时开展补植。对“大字报地”、25度以上陡坡地,原则上全部退耕用于营造生态、经济兼用林;对广种薄收的缓坡耕地,在尊重 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栽植经济林。对房屋“四旁”隙地见缝插绿,栽植经济林木或珍贵树种。对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可在田边地角栽植冠幅小的零星林木。加强消落带 生物治理措施,严禁种植农作物,防止面源污染。

  

  (三)科学种植,注重成效。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严格把好整 地、苗木、栽植等关键环节。坚持选用良种壮苗造林,海拔600米以下区域,经济林按品种确定适宜苗木规格,生态林采用胸径3―5厘米以上大苗;滨江100 米景观带、城镇周边、旅游景区和重要节点采用胸径5―8厘米以上绿化大苗;海拔600米以上区域选用1―2年生优良适生壮苗。各地当年造林成活率要达到 95%以上,三年保存率不低于95%,面积核实率要达到100%。

  

  四、工程管理

  

   (一)计划管理。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实行“确定任务,定额包干,区县负责,市级检查,先建后补”。市里根据长江绿化总体规划,统一补助 标准,把建设任务、资金切块到区县(自治县),每年下达预安排计划。区县(自治县)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实行总额包干,自行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实 施地块、投资标准等。
  (二)种苗管理。全面推行种苗“一签两证”制、种苗生产供应招标制、市外调种(苗)准入制、种苗价格最高限价制和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严格种苗质量自 检和市级种苗质量抽检,强化种苗检疫检验,从生产源头和流通环节保证工程用苗质量。推行定品种、定规格的定向育苗方式,实行“定单育苗、定价收购”,提倡 “就地育苗,就近造林”。由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发布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参考价格。

  

  (三)质量管理。按照市里制定的 长江绿化招标办法,严格实行项目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效益评估制、定期通报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探索建立长江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各地按 照作业设计分段招标,聘请有造林绿化资质的专业公司造林;统一招标确定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或中介机构全程监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年度自查验 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自查验收报告。按照“一年一检查,四年总验收”的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造林实绩核查,栽植总任 务完成后组织总验收(具体办法由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制定)。

  

  (四)后续管理。以 “一分造、九分管”的理念抓好成果巩固工作。全面落实林地权属,激发林农造林营林的积极性。认真开展森林经营,切实提高林分质量。加强新造林地水利基础设 施建设,适时开展灌溉施肥、修枝整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管护措施。进一步落实新造林地的管护责任制,工程造林、捐资造林、捐资者直接造林,均 由造林业主包成活并管护3年后交林权所有者。大力推行集中管护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合作林场、专业公司进行管护,还可以根据农户自愿成立林业合作经济 组织,开展集约化经营和管理。

  

  (五)依法护绿。保护好现有植被,维护生物多样性,积极开展长江两岸生态效益动态 监测。严格长江两岸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加强绿化成果和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区内禁止开矿采石、修路、建房、修坟、放牧等破坏林地的行为。确 因国家重点工程损毁长江绿化林木或占用绿地的,需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方负责恢复植被。长江临江面慎造用材林,严禁商 业性采伐。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人为蓄意损毁、纵容牲畜践踏等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支持。启动生态公益林补偿,从2010年开始将长江两岸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新建生态林全部列入重点公益林保护范畴。积极争取国家森林生 态效益补偿政策,在国家未在我市实施生态效益补偿之前,暂按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负担。对已退耕还林地及时发 放林权证。对退耕还林地造林未达到要求的进行整改,3年后造林仍不成功的追回退耕还林口粮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按 照《退耕还林条例》启动行政问责制,扣减相应工程投资。

  

   (二)资金筹措。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项 目资金、专项补助、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等多种渠道,筹集长江绿化补助资金100亿元。其中,市移民局筹集50亿元,市林业局和市农委各筹集5亿 元,市财政贴息融资10亿元,社会捐赠10亿元,市级以上共投资80亿元。在三峡后续工程规划生态建设补助资金未到位之前,由市移民局统一贷款,市财政给 予贴息。按照新造林平均每亩2000元、低效林改造及补植补造平均每亩1000元的标准对长江绿化给予补助,实行造林任务与补助资金“双包干”,各区县 (自治县)自求平衡。市级补助全部用于长江干流16个区县(自治县)长江两岸大面积绿化的苗木补助等,严禁用于城镇周边、城市公园和旅游景区绿化,渝中 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等7区造林资金由本区自筹和社会捐赠资金解决。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市里下达的预安排计划,每年预 拨部分给项目区县,待第四年总验收后拨付完毕(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

  

   (三)土地落实。已落实林权的荒山荒地,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林权所有者限期绿化。已流转的宜林地,由业主负责绿化。全面清理退耕还林地,凡造 林不成功的督促各地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开展异地造林。对地灾避让搬迁、生态移民、“农转非”后的土地,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后组织造 林。对经济林地可由政府统一流转后再反租给业主经营。
  (四)科技支撑。建立以科研院校为主体的科技研发体系,及时解决长江绿化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建立完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三级林业科技推广体系, 加强林业实用技术普及和推广,开展专题、专向技术培训,强化包片技术指导。积极探索林草、林竹、林药、林菌等多种林下种植模式。推行横山种植,保留原生植 被,配置生物绿篱,控制水土流失。大力推广节水灌溉、设施育苗、容器育苗、难利用地造林、抗旱造林等林业先进实用技术,保证“栽一棵、活一棵”、“造一 片、活一片、绿一方”。

  

  (五)社会参与。大力开展绿地、林木认建认养活动。对捐赠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按照捐款 额度和捐建面积,通过颁发纪念证书、在媒体公开鸣谢、刻碑纪念、森林冠名、许可建设一定面积配套设施、推荐为“全国绿化奖章”候选人及中国绿化基金会成员 等办法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制定)。鼓励林权所有者自主造林或业主流转土地造林,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达到工程建设标准的新 造林地予以收购。

  

  (六)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林业和宣传部门要全方位、多渠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媒体和简便易行的宣传方式,深入社区、学校、农村广泛宣传绿化长江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要注重挖掘先进事迹、典型事例,形成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努 力营造全民知晓、全体参与、全力支持长江绿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绿化长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在市林业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成立长江两岸绿化指挥部,由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设立办公室并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抓好本行政区域工程规划和建设。

  

  (二)落实责任。实行“任务到区县、管理到区县、责任到区县”和“市里统一领导、区县全面负责、乡镇具体实施”的管理方式,层层落实长江两岸绿化责任,推行行政和技术双线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绿化长江工作。

  

   (三)严格考核。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纳入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 实行“以奖代补”。市政府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长江两岸绿化责任书,实行一年一考核,每年通报;四年一总评,兑现奖惩。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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