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卫发[2010]147号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2010〕36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2010〕37号)精神,为深化我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特制定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适用于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不参加岗位设置工作。
(二)各直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管理原则
(一)本方案所指岗位是指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二)各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并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
(三)市卫生局对各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调整、逐步完善的原则,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确定 的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要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 理权限确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其中内设机构数 和领导职数还须经市编委办核准。
(三)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其设置应在岗 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由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根据卫生行 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 置工程、会计、统计、经济、档案、政工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既要符合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还要适应专业技术水平提高的 需要。
(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 水平的要求,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各单位后勤服务 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经相关程序核准,各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六)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等各岗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6个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局级副职对应“五级a” 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的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其中最高等级和领导岗位的设置按照编制管理部门关于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经核准设置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总量为基数计算。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的,也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开展技术工一级岗位聘任工作。各单位技术工一、二级岗位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经核准的技术工岗位出现空缺的,也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技术工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根据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2、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3、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程序报市人事局核销。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 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 (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 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 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于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的实施办法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
3、爱岗敬业,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
(2)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3、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须在医师定期考核中考核合格。
2、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二级岗位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五级岗位原则上应在副高级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六级岗位原则上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八级岗位原则上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九级岗位原则上应在中级专业 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十一级岗位原则上应在初级(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3、各单位要严格把握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应具备市规定的条件之一:
(1)浙江省特级专家;
(2)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3)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4)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各单位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须报送市卫生局、人事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4、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各级别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具体任职 条件中应综合考虑各级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以及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并且要在各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其中高、中、初级内部最高等 级的晋升条件要严格掌握,人员范围应控制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单位重点学科岗位,原则上应为各单位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首次聘用时要适当控制最高等级人员 的数量。人员首次入位既要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各级结构比例控制数额内,又要符合首次入位条件。
5、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可参照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五)特设岗位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级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级人才工程人员、国家和省及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
2、承担国家、省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的高层次人才。
3、其他确需设置的。
七、岗位设置程序及安排
各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初定于10月中旬启动,要求在12月底完成。
(一)组织动员。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召开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布置有关工作;二是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对本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工作的动员和部署;三是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准确的把握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抓住岗位设置工作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积极做 好政策解释工作,为岗位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制定方案。各单位根据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 制标准,对单位的职责、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 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设置岗位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各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发扬民主,集体研究讨论,遇到问题和难以决策的事项,要沟通协调,未经上级核准的方案不得向外公布,更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三)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由本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首次岗位设置方案各单位于2010年11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政治处。今后各单位岗位设置均要实行核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须经卫生局审核并报批。
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五、六级职员岗位设置由市卫生局统一调控。单位如需设置,需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任)变动申报表》,经市卫生局审批,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
各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分立、合并的;
2、根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四)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市卫生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五)编制岗位说明书。各单位须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要求、岗位等级、任职条件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六)岗位聘用。各单位按照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进入相应的岗位和等级,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同时,做好岗位聘用相关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兑现工资待遇。
(七)总结。12月中旬前,各单位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对策建议通过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政治处。
八、岗位聘用
各单位应按照本方案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遵循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 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人员条件须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准入的相关规定。在 具体实施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本方案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工作需要在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确有专业技术背 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并且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按国家规定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业资格),可按 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待遇。
(三)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其中,对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五)要严格按照经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 调整岗位、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 到位。
(七)各类岗位聘用人员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要求报市卫生局审批。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治处,负责各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 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工会或职工 代表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精力,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切实组织实施好岗位设置管理工 作。
(二)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要召开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把稳定放在首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深入细 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及早疏导情绪。做到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和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 证此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非常具体,要求非常严格,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 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令行禁止,对于不按本实施方案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将不予确认岗 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违反本实施方案造成不良后果的,卫生局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附件1: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附件3: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附件4: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附件1: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乐鸣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金黎萍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胡建华驻局纪检组组长
成 员:苏信康市卫生局政治处主任
蒋建伟驻局监察室主任
李冠伟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处长
夏冠斌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高 巍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处处长
周学群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苏信康任办公室主任,曹继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政治处。
附件2: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岗位类别 | 岗位等级 | 对应等级 | 基本任职条件 | |
年限要求 | 其他要求 | |||
管 理 岗 位 | 五级a | 局级副职 | | 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
五级 | 处级正职 | 在六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 ||
六级 | 处级副职 | 在七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 ||
七级 | 科级正职 | 在八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 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 |
八级 | 科级副职 | 在九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 ||
九级 | 科员 | | ||
十级 | 办事员 | |
备注:管理岗位的核准权限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岗位类别 | 岗位 等级 | 卫技类职称对应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 基本任职条件 | |
年限要求 | 其他要求 | |||
专业技术岗位 | 一级 | 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 |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
二级 | 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 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以上 | ||
三级 | 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 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以上 | ||
四级 | 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 | ||
五级 | 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 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 |
六级 | 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 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 ||
七级 | 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 | ||
八级 | 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 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 |
九级 | 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 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 ||
十级 | 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 | ||
十一级 | 一级医(药、护、技)师 | 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 |
十二级 | 二级医(药、护、技)师 | | ||
十三级 | 医(药、护、技)士 | |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
备注:1.非卫技类职称对应的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参照相关行业的实施办法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
3.各县(市)、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可参照执行。
附件4: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岗位类别 | 岗位等级 | 对应等级 | 基本任职条件 | |
年限要求 | 其他要求 |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 技术工一级 | 高级技师 | 在技术工二级岗位任职满5年以上 | 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
技术工二级 | 技师 | 在技术工三级岗位任职满5年以上 | 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 |
技术工三级 | 高级工 | 在技术工四级岗位任职满5年以上 | 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 |
技术工四级 | 中级工 | 在技术工五级岗位任职满5年以上 | 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 |
技术工五级 | |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 | 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 |
普通工 | | | |
备注: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主要应 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二级岗位。其中技术工一级岗位,仅限于在承担 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