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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4 生效日期: 2010-11-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苏人社明电[2010]1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人社明电[2010]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有效维护社会稳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为确保此次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公 安 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 苏 省 总 工 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公路铁路建设、造船、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排查阶段(2010年11月25日至12月6日)。各地要积极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优势,广泛开展广场咨询、12333、 12351咨询服务、在线解答、网上直播等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提高广大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劳动保障 监察中队(网格)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及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劳动争议调解员,主动深入基层一线,通过发放农民工工资手册、建筑业劳动合同文本、企业用工 指南等宣传资料,普遍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等活动。以全面掌握本地区农民工权益维护状况为目标,积极开展辖区内因农民工欠薪引发的矛盾纠纷排查 活动,切实强化对劳动关系运行状况的监测预警,及时梳理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要坚持“边查边改”原则,依托基层平台力量,积极开 展简单矛盾纠纷调处活动,采取有力有效的稳控处理措施,避免矛盾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各地应加大宣传排查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专项检查的高压态势,严 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1月7日)。在前阶段排查梳理的基础上,各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广泛深入基层一线,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通过察看工作场所、查 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进行逐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在此阶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 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总工会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对当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总 结评估阶段(2011年1月8日至2011年1月23日)。各地对前一阶段检查中未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督促企业及时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违法行为严重、劳资矛盾突出,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要明确专人定点负责,跟踪后续结果,确保整改 全面到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的总结评估,认真梳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用工管理的全面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专项检查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组织成立专 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并在每个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沟通渠道全面畅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 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二)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 时,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 理或处罚;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对建 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 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 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互通信息、联合办公等切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发改委、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工商、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 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发挥网格管理效能,强化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监控排查。充分运用劳 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手段,在组织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同时,由基层平台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理员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排查,特别是要加大对 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用人单位的排查力度,全面掌握所辖区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总体状况; 对重点监控的企业要制定排查计划,落实分工和责任,做到逐一排查,及时了解其工程款落实和工资支付情况,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苗头和隐患的,要提前介入,及时 上报,防止引发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四)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全面畅通电话、网络和窗口三大举报投 诉渠道,在保留原有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12333统一受理的渠道优势,为劳动者提供最方便、最及时、最有效的维权服务。积极建立 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绿色通道,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构建处理工资争议快速渠道,按照快立、快调、快审的原则,有效维护农民工 合法权益。坚持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它劳动密集性企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原则,方便农民工就 近投诉,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精神,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 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强化应急机制,妥善处理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属地为主、上下联动、部门 协调、统一领导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相关事件,各地各部门反应迅速,报告及时,处理得当,效果良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向 当地政府汇报,设立处置拖欠工资问题应急周转资金,用于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加强长效 管理,从源头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要积极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欠薪预警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 范围,发挥制度效应;要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为手段,实施对工资支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通过健全长效机制和长效管 理,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防范和纠正拖欠职工工资违法行为。

  (七)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专项检查相关数据和材料。

  1.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1月2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

  2.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2月29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排查用人单位户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月2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检查情况表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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