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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4 生效日期: 2003-11-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卫疾[2003]第49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医院: 
  当前正值食物中毒的多发季节,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现就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做好医疗机构食堂卫生管理工作 
  做好医疗机构食堂卫生管理,是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提供卫生安全的就医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的重要工作。必须引起各部门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医院依法加强自身管理的原则,做好医疗机构食堂卫生管理工作。杜绝医疗机构重视医疗业务,忽视食堂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机构重视社会食品卫生监督,忽视医疗机构食品卫生监督的现象。要将搞好食堂卫生管理做为医疗机构工作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职责,确保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用餐卫生安全。 
  二、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管理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天津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管理措施,食堂的建筑设施要合理,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过程要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要达标。同时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要积极配合并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要积极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如遇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要在采取救治措施的同时,立即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防病站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要建立主管院长负责制,食堂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要做好医疗机构内食品小卖部的管理。食品小卖部的售卖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合格,食品小卖部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管理人员对小卖部经营的食品必须进行索证;如实行承包经营时,医院必须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三、做好医疗机构食堂的卫生监督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把医疗机构食堂卫生监督作为食品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本着市级指导、辖区负责的原则,履行好监督执法职责。要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执行许可证发放标准,凡不具备卫生要求的,一律不予发证。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餐饮业检查标准,确定监督频次和内容,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做好监督检查。要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和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者的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指导。对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问题应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违法行为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做好对医疗机构食堂卫生管理的指导和培训,指导医院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提高食堂食品卫生的总体管理水平。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或延误上报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或管理失查、监督不力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卫生行政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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