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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05 生效日期: 1991-01-05
发布部门: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1)228号
 
  为加强我市洗车行业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其设计、运营、管理、收费及服务,由市城建部门实行行业统一管理。 
  二、昆明市市政公用局为全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申报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计划 ;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洗车场的建设 、运营、服务等各项业务活动;负责初审和起草洗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有关的管理规章。 
  三、我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计划由市政公用局汇总后统一申报。经批准后,由市或区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谁投资谁管理,资金来源实行投资或贷款,也可以集资。建成后,由组织建设的市或区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和运营。洗车场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由市或区编委核定下达,经费由市或区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洗车场建成后,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营许可证,方可开业。如需扩建、迁建、变更、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局同意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洗车场全部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具体使用比例为:扣除还贷部分和核定的管理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投资建设的洗车场,区留成60%,上交市政府40%;属市城建部门投资建设的,市留成60%,返还区40%。此项资金一律纳入市或区城建专项资金,只能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一律报市建委审批。 
  六、各个机动车洗车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规划、市政市容、计划、物价、税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各个洗车场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昆明市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八、各个洗车场应加强管理,提高冲洗质量,搞好优质服务,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洗车场,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视情况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又拒不悔改的,可责令整顿或吊销其许可证。 
  九、凡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车场,由市市政公用局责令停业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十、凡设有机动车洗车场的入城口,一切入城或过境的机动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除外),必须进站冲洗后方可入城或过境。 
  十一、昆明市市政公用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奖惩办法。 
  十二、本办法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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