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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整治行动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1 生效日期: 2010-1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整治行动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各有关大学 ,市级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维护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疗秩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就医环境,本市公安机关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底,将在全市范 围内组织开展加强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医托”、“号贩”、“药贩”、职业“医闹”等治安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为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办医管〔2010〕7号)要求,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积极与同级公安机关联系,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结合医疗机构特点,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保力量,有效落实医疗机构安保人员管理和巡查制度,在医疗机构的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时发现各类违法活动,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案件线索。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一)加强对内部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防止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医疗机构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提醒和引导病人按照正常途径就医,防止上当受骗。

  

  (三)优化门诊流程,增加便民措施。加强门诊管理,优化门诊布局,积极推进预约诊疗,拓宽预约诊疗服务的途径,逐步提高门诊预约挂号的比例,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

  

  (四)加强医患沟通和投诉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和防范医疗纠纷,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持续改进医疗服务。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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