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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7 生效日期: 2010-12-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0]14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45号)

  

  南通、盐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海洋渔业局、安监局制订的《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
“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

  (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

  


   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而从事海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属于社会船 舶。由于历史原因,我省仍有2800多条涉渔“三无”船舶没有纳入规范的安全监管范围,已成为当前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 监管,有效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2月15 日至2011年4月15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 落实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确 保符合条件的船舶全部纳入安全监管,确保不再出现新的涉渔“三无”船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 转。

  二、整治对象

  在我省沿海海域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三无”船舶,以及船东户籍地为南通、连云港、盐城市的涉渔“三无”船舶。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把关,把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纳入安全监管。经普查备案的涉渔“三无”船舶,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船东是我省本地以渔业 为生计的专业渔民且自愿接受管理,确系在船舶证书换发期间因故未申请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 议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精神,一次性纳入乡镇船舶序列进行管理,由所在乡镇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统一核发临时渔船检验证书、临时渔船登记证书、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密防范,着力建立渔业生产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纳入安全监管的涉渔“三无”船舶出海作业时,应随船携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自觉 接受年检、年审。持有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捕捞船、辅助船仅限在船籍所在的省辖市管辖水域内生产,不允许跨市作业;养殖渔船仅限在指定养殖区内运行,不得 从事捕捞作业。凡超出指定范围作业的,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要按照《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等渔船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按期缴纳渔船检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书面承诺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任何国家和省的惠渔政策,不得更新 改造、转让过户、改变作业类型。船舶必须配齐并有效使用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从业人员必须全员足额办理渔业保险,落实出海编组生产制度,进 行专业管理培训,取得资质后方可上船作业。

  (三)严肃执法,对不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予以依法整治。对经普查备案 但不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渔业等部门依法将船舶扣押在港,对非法捕捞作业人员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依法处罚后,责令其限期转业。对书面承诺限期转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扣港船舶发还;对限期届满后拒不转业或书面承诺转业但仍继续非法捕捞 的,依法没收船具并强制拆解。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源头管控,切实防止非法建造渔船下水作业。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渔船建造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造渔 船。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由船厂或船东自行拆解,拒不拆解的,实施强制拆解。加大对违规船厂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登记、未取得渔船检验 资质认可证书、非法从事渔船建造业务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停止其渔船建造业务;对取得渔船建造资质认可证书但非法建造渔船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收回其资质认可证书。对非法建造并已下水作业的渔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处置。
四、时间安排

  清理整治工作分为甄别登记、清理整治、整治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甄别登记阶段(2010年12月15日-2011年1月15日)。沿海各市、县(市、区)组织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甄别登记,将符合条件的船舶纳入安全监管。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进行监控。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1月16日-3月31日)。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监管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实 行扣港等处理工作,并积极做好非法捕捞作业人员的限期转业工作。对辖区内所有修造船厂进行检查,防止非法建造船舶下水。

  (三)整治验收阶段(2011年4月1日-15日)。沿海各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1日前形成工作小结,报送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立3个督查组,分赴南通、盐城、连云港市组织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是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必须加强 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妥善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沿海各市的督查指 导,确保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安全稳定。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具体负责,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本地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开展整治,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 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这次清理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正面困难、勇挑重担,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涉渔“三无”船 舶强制拆解现场秩序,边防部门负责维持水上秩序,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上从事捕捞的“三无”船舶依法查处、扣港。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 修造船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渔船检验资质认可证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修理手续不全的,依法予 以处罚。安监、海事、气象、农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严格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沿海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渔业、公安、工商、边防等部门,加强海上管理和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采取“海上查、港口堵”的方法,开展海上联合检查以及对造船单位的 巡查和抽查。对待处理的涉渔“三无”船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渔港监督机构指定码头、岸滩或船厂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移泊、移 动。切实加强对船舶证书和船名船号的监管,防止涉渔“三无”船舶变换形式继续非法存在。加强对船舶建造点的监管,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建造渔船。从 2011年4月1日起,凡有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要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没收、随时拆解,并依法对船主进行处罚。对新出现的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打击不 力的,追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大力营造声势。沿海各市、县(市、区)要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积极宣传 国家海洋渔业“双控”和涉渔“三无”船舶相关政策,使这些政策深入人心、形成共识,争取渔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要把宣传教育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渔村、每一 个码头、每一户渔民、每一艘渔船,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保密工作,促使渔区群众自查自纠、互查互纠,不断深化清理整治效果。要发 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渔区正面报道,树立典型;对整治工作不力的渔区及时曝光,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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